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殘疾人聯合會
-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26日
重慶市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委四屆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根據《財政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財社﹝2014﹞1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159號)和《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殘聯廳發﹝2014﹞4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分類推進、社會參與、共同監督、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殘疾人服務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設立受益面廣、受益對象直接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堅持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提高政府投入殘疾人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公共服務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第三條 工作目標。2015年,各區縣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殘疾人類別化、個性化服務需求,確定便於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試點項目,積極穩妥地選擇1至2個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試點。2016年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試點工作,進一步摸索規律、規範程式方法、完善標準體系和監管機制。各區縣在試點工作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力爭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機制。
第四條 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殘疾人公共服務職責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體組織。
第五條 確定承接主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159號)等檔案精神,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各地可根據殘疾人服務的實際需求和購買項目的具體要求,在承接主體基本條件基礎上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各級殘聯所屬符合承接主體條件的殘疾人服務機構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承接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
第六條 程式方法。
(一)編制預算。購買主體結合年度工作安排計畫、本地經濟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及其預算方案。部門年度預算正式批覆後,由購買主體編制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計畫。
(二)編制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年度具體的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計畫,包括服務項目、購買方式、數量和質量、經費預算、具體要求等內容。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期間,各區縣(自治縣)應及時將年度試點項目報市殘聯、市財政局備案。
(三)組織實施採購。資金預算和購買項目計畫確定後,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通過公開招標購買的服務,要及時將購買服務信息通過當地政府採購網等平台向社會公布。
(四)簽定服務契約。採購完成後,購買主體應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數量、金額、質量、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監督檢查方法、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五)嚴格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按照契約及時支付資金,並根據約定服務條款和監督檢查方法,加強對項目實施狀況的監督管理,掌握承接主體的履約情況。發現承接主體未按照契約約定提供相關服務的,應及時溝通、限時整改,對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據契約約定終止契約。探索開展殘疾人社會組織服務滿意度測評。
第七條 規範服務標準。各區縣制定完善試點項目的服務標準,建立規範的標準體系。根據試點項目特點和殘疾人的實際需求,梳理現有殘疾人服務項目標準和規範,不斷充實和完善,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監管考核的服務標準和規範。
第八條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監督管理、績效評估,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建立由購買主體、殘疾人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審機制,對購買的殘疾人服務進行全面評價,適當加大受益對象評價的比重,突出對一定比例受益對象的抽樣調查,對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政策效能、資金節約、透明程度以及服務的專業化水平等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各區縣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制度,加強項目從設計到實施各種環節風險控制。
第九條 加強績效評價。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購買主體應做好開展績效評價相關組織工作。建立承接主體定期報告制度、公示制度。建立績效評價與後續採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對於服務項目驗收或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承接主體,在同類項目的採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對提供服務達不到要求的承接主體,要通過建立退出機制及時予以淘汰。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建立資金保障機制。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殘疾人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原則上都應按照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並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購買主體應在梳理現有殘疾人公共服務資金安排基礎上,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
第十一條 積極培育助殘社會組織。各區縣(自治縣)要逐步建立並完善助殘社會組織培育機制。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培育等工作的信息共享,熟悉轄區內殘疾人社會組織或機構的性質、規模、業務範圍、服務能力、資金來源、工作成效等基本情況。各區縣量力而行,積極探索引導、培育、壯大承接殘疾人服務社會組織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建立工作機制。各區縣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與殘聯等職能部門協同推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儘快建立完善規範的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規範、工作流程、契約文本、項目管理辦法、項目評審辦法、經費撥付管理、檔案管理、誠信體系建設管理等制度規範。各級殘工委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定期研究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的重要事項,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區縣殘聯要在每年1月和12月負責分別匯總報送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計畫和總結。各區縣推進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進展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與問題,應及時反饋至市財政局和市殘聯。
第十三條 加強培訓宣傳工作。加強培訓,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共同做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培訓工作。強化對承接主體的培訓指導,重點對項目申報、購買方式、服務標準、管理機制、績效評價等內容開展系統培訓。充分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的典型經驗和做法,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