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暫行辦法

《重慶市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暫行辦法》在2010.11.25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5
  • 實施時間:2010.12.01
《重慶市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維護城市容貌,規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行為,實現城市公共空間資源利用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範圍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應當採取公開的方式出讓(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定的公益廣告和臨時戶外廣告除外)。
第三條 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出讓,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主城區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方案,由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制訂,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其他區縣(自治縣)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方案,由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制訂,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協調、美觀的要求,會同規劃、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主城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編制。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編制。
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徵求社會公眾、專家、行業協會及廣告經營者的意見。
第六條 戶外廣告位經營權應當以區域或道路為最小單位進行出讓。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範圍內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為出讓人委託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出讓。其他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由產權人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或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徵得產權人同意後,納入統一的公開出讓方案,並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作為出讓人委託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出讓。
第八條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應向社會公開徵集意向受讓人,意向受讓人為兩個及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
第九條 意向受讓人為依法核准登記的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意向受讓人事前應當遞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十條 主城區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底價可以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也可以由委託方根據市場參考價格確定。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簽訂出讓委託協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與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簽訂《重慶市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委託協定》,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委託費用等。
(二)確定出讓內容。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向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提供經政府批准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方案,並確定每一處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的具體要求。
(三)發布出讓信息。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發布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供的《出讓公告》及相關附屬檔案材料。
(四)受讓意向登記。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應按照《出讓公告》的要求,在信息發布要求的期限內辦理報名登記手續。
(五)組織交易簽約。信息發布期滿,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意向受讓人的,其即為受讓人,成交價按掛牌價和報價孰高原則確定;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的,應組織公開競價,報價最高者即為受讓人。確定受讓人後,由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向受讓人出具《成交確認書》。
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受讓成交5日內持《成交確認書》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契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契約》作為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的特別許可,不再進行單項設定審批。
《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契約》作為戶外廣告發布審批的前置許可。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按照出讓方案要求委託3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分別擬訂戶外廣告設計方案,由出讓人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戶外廣告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戶外廣告設定方案。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限自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60日後起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使用屆滿後重新組織公開出讓。
第十五條 受讓人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需再次轉讓的,再次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條件,並經原授予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轉讓期限應當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管理需要收回經營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比例退還價款及同期銀行利息。
第十七條 所有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出讓收入,扣除公開出讓成本後,由政府和業主按3∶7比例分配。政府取得的收入部分,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及其他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工作。業主取得的收益應當按規定納稅。
第十八條 受讓人提供虛假檔案,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騙取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公開出讓結果無效;給出讓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參與戶外廣告位經營權公開出讓的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市政府批准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實施的和市政府已經授權或出讓戶外廣告位經營權的,應在批准設定期限或授權、出讓期限屆滿後按本辦法進行公開出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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