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

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改革開放和國家政策,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通過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推動技術進步,不斷提高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願望,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提高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努力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協會倡導“奉獻、創新、務實、協作”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
  • 外文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
  • 地區:重慶
  • 縮寫:CQCEQA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ssociation),縮寫:CQCEQ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重慶市轄區內建設行業以及外地駐渝建築單位中熱心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法註冊登記的專業社團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改革開放總方針,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通過推行質量管理,推動技術進步,不斷提高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願望,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提高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努力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建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重慶渝中區捍衛路32號1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
2、開展工程質量技術、檢驗測試方面的業務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開展有關促進工程質量提高的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活動;
3、組織重慶市三峽杯優質結構工程獎的評選,開展三峽杯優質結構工程QC成果的評選及相關技術標準和表格的編制,參加其他工程質量獎的評選工作;
4、組織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並承辦向國家推薦全國工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個人的推選工作;
5、組織全市“質量效益”型建築施工企業和用戶滿意工程(產品)評選推薦工作;
6、組織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和實踐經驗的研討及交流活動;
7、協助做好全市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8、組織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評優評先活動,組織與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標準及規範相對應的檢測用表格的編制工作,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願望,促進行業發展;
9、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涵蓋整個重慶市工程質量建設系統及外地駐渝建築單位,不受行政隸屬關係和企業性質以及所有制限制,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在本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其中凡具有重慶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為協會的當然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3、在本地區建築行業領域內熱心於工程質量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管理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全體會員大會的議案有表決權;
2、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享有獲得協會提供的質量技術方面信息、資料的權利;
4、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5、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協會,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協會秘書處辦理註銷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4、討論和決定協會的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協會正、副會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通過會員入會、審議確定增補理事;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根據協會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後,可邀請部份會員單位代表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從當屆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時起到下屆代表大會結束時止。可連選連任。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審查批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業務主管部門撥款;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有關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按年度收取,交納金額和時間由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體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9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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