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

《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4月,《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我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收運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中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餐飲業經營者、食品加工單位、食堂供餐單位等(即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在食品經營加工服務中產生並單獨收集的油脂或油水混合物,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排水設施、油水油煙分離
器或者隔油池產生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
混合在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按餐廚垃圾進行管理,由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進行處理。其他類型生活垃圾中的油脂不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市級職責)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廢棄食用油脂的行業管理工作,日常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環境衛生事務機構負責。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全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工作。
(二)在市政府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中心城區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
(三)核發中心城區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許可。
第四條(區縣職責)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廢棄食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收運、處置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依法確定本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處置單位,建立完善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處置作業體系(中心城區各區不含處置)。
(四)核發本轄區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許可(中心城區除外)。
(五)完善本地區食用廢棄油脂產生申報制度、聯單管理制度和台賬管理制度。
(六)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依法履行相關義務,遵守相關規定,規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協定。
第五條(產生者的義務) 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產生並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應採用專用容器密閉收集、妥善存放,由依法確定服務本區域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收購,收購價格由雙方根據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市場行情確定。
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應與依法確定的本區域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定,按照餐廚垃圾管理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報種類、數量等,建立記錄台賬,填報收運處置聯單。
第六條(收運單位確定)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廢棄油脂的產生數量、收運作業面積以及相關情況進行充分評估,設定與之相匹配的收運服務單位數量,劃定相應的收運區域,原則上一片區域對應一家收運單位。
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單位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收運單位條件)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的單位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車輛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密閉完好、乾淨整潔,安裝行駛及裝卸過程記錄儀,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車輛停放場所,以及合法的車輛使用權;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單位工作中,應鼓勵、引導使用新能源作業車輛並配備物聯網感知設備。
第八條(收運單位資格管理)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應當與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服務契約,契約中明確服務標準、服務範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等內容,並與本轄區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中心城區的與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簽訂處置接收協定。
收運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三、四條要求,向相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收運許可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和期限開展收運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運,不得超範圍、超期限從事廢棄食用油脂收運。
第九條(收運單位的義務)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持收運車輛密閉、整潔、完好,按照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塗裝,全天保持車輛行駛和裝卸過程記錄儀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廢棄食用油脂。收運過程中應攜帶聯單,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並在聯單上籤字蓋章確認;
(三)收運廢棄食用油脂後,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廢棄食用油脂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運輸途中不得遺撒、滴漏廢棄食用油脂;
(四)收運的廢棄食用油脂,由依法確定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有償收購,收購價格由雙方根據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市場行情和收運成本確定;
(五)按照管理要求做好廢棄食用油脂的來源、數量、時間和去向等台賬記錄。相關台賬、聯單等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年,以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
第十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在轄區廢棄食用油脂的處置單位,並向社會公開。
轄區內無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的區縣(自治縣),經相關區縣(自治縣)同意後,可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就近確定相關區縣(自治縣)的處置單位處置本轄區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十一條(處置單位條件) 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熟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處置技術和工藝,以及保障正常運行的設施設備;
(二)健全的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建立環境監測與保護相關制度,處置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達標處理和排放。
第十二條(處置單位資格管理)  依法確定的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與對應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定或服務契約,規定服務標準、服務範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
處置單位根據本規定第三、四條,向相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處置許可後,方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廢棄食用油脂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的處置。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義務)  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要求配備廢棄食用油脂處置設施及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確需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15日告知相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定期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指標進行檢測,採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造成二次污染,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等應當有產生和流向的台賬記錄;
(四)生產的資源化產品或工業原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或原材料質量標準,有合規銷售流向和出廠記錄,並納入台賬管理;
(五)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安裝並使用線上計量、監控、檢測等系統設備。
(六)如實記錄每日接收收運單位的廢棄食用油脂的數量、時間和單位名稱,在廢棄食用油脂處理聯單上確認並簽字蓋章;做好台賬、聯單和作業過程等檔案記錄管理,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年。
(七)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
第十四條(許可作廢) 本規定正式出台前取得的《收運許可證》《處置許可證》,將在規定出台後自動作廢,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優先從中確定。
第十五條(其他禁止性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一)在餐廚垃圾桶內分離、舀取油脂及油水混合物;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
(三)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排入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公廁和河道;
(四)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非法收運單位進行收運;
(五)將廢棄食用油脂運至非法處置單位處置;
(六)將未經加工處置的廢棄食用油脂擅自對外銷售。
(七)擅自收運處置市外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廢棄食用油脂的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是廢棄食用油脂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監督執法管理)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組織定期檢查等方式,加強轄區內廢棄食用油脂契約簽訂情況、台賬記錄和報送情況、聯單執行情況、收運和處置設施設備運行使用情況開展監督管理,及時公布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應急處置)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轄區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應急預案。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運、處置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妥善組織應急收運、處置。
第十九條(統計報告)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收集統計廢棄食用油脂許可和收運、處置情況,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環境衛生事務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應當組織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一條(行業自律)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相關行業自律行為規範,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和處置的行為管理,對違反自律規範的會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8月1日後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可向對應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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