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鑑定辦法

《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鑑定辦法》是重慶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鑑定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民政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民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鑑定辦法》的通知
渝民發〔2023〕11號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
《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鑑定辦法》已經2023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8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鑑定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健全歷史地名保護制度,完善市級歷史地名鑑定體系,根據《地名管理條例》《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地名文化遺產鑑定》(MZ/T033—2012)有關規定,按照《重慶市關於在城鄉規劃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意見》《重慶市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地名鄉愁”行動實施方案》關於地名文化保護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局負責市級歷史地名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市級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地名,是指一定年限前形成並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地名,包括正在使用的地名和已經不再使用的地名。歷史地名鑑定應從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傳承價值、影響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評估。
(一)歷史價值,應按歷史淵源、得名時間、使用時間進行評估:
1.歷史淵源,分別從與古代著名山川河流、與重大歷史事件或重要歷史任務活動、與重要社會經濟或軍事活動相關進行評估。
2.得名時間,分為先秦、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國、宋元明清、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改革開放以來等8個歷史階段。
3.使用時間(包括中斷後又恢復續用時間),分為 2000 年以上、1500年以上、1000年以上、500 年以上、100 年以上、新中國成立以來、改革開放以來等7個時間階段。
(二)文化價值,應從語詞文化、實體文化兩方面進行評估:
1.語詞文化,從“音”“形”“義”三個方面對地名的語言價值進行評估,主要評估地名命名方式、命名理念、命名語言、讀音、書寫、含義的獨特性與典型性,地名演變的獨特性與複雜性,以及伴隨或推動演變過程的社會、歷史、文化、地理背景及其文化意義等。
2.實體文化,主要評估地名實體所呈現的文化狀態、留存時間,反映的文化亮點、深度狀況以及實體的影響範圍、程度等。
(三)傳承價值,應從珍稀程度、續用意義兩方面評估:
1.珍稀程度,主要評估地名得名獨特(如得名過程和命名依據具有紀念性、故事性、戲劇性)和體現的文化現象珍貴稀有(如用字、用詞、發音獨特)的程度。珍稀程度強弱與用以比較判斷的區域範圍有關,以地名所屬的不同級別的行政區域作為評價的基本區域。行政區域級別越高且珍貴稀有的,則珍稀程度越強。
2.續用意義,即地名在繼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文化和社會效果。
(四)影響程度,應從知名度、認可度兩方面進行評估:
1.知名度,從時間、空間和人群三個維度進行綜合評價。時間上分為古代知名、近代知名、當代知名;空間上分為國際知名、國內知名、市內知名;人群上分為普遍知名、特定人群知名。
2.認可度,從全國、全市範圍內社會公眾對該地名的認可程度進行評價。
第四條  市級歷史地名鑑定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推選申報。對已列入縣級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且在全國、全市具有重要影響、具有重要傳承價值的歷史地名,區縣民政部門逢雙年的6月向市民政局推選申報市級歷史地名。
(二)公開徵求意見。市民政局將各區縣申報的市級歷史地名匯總後通過市民政局入口網站公示,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三)覆核鑑定。經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後,市民政局組織地名、語言、地理、文史、民俗等方面專家學者對區縣推選申報的歷史地名覆核鑑定,並徵求市級有關部門意見。
(四)公開發布。通過覆核鑑定的歷史地名,列入《重慶市市級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條  列入市級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尚未使用的地名,應當按照地域就近原則優先恢復啟用。對確實不能啟用的,應當採取設立紀念性標識物、編撰圖書等措施加以保護。
第六條  列入市級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且仍在使用的地名,因自然變化、城鄉建設、改造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更名、廢名的,各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地名管理部門應充分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按法定程式予以更名、廢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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