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山西商會,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正式成立。由重慶正一實業總裁陳明亮先生擔任商會會長,會員主要由在渝的山西籍企業家及在渝晉籍精英所組成,會員企業涉及化工、醫藥、建材、房地產等領域。商會地址設在重慶市南岸區南濱路第一大道三晉杏花村酒家三樓,專(兼)職工作人員5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山西商會
- 地點:重慶市
- 成立時間: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
- 屬於:盈利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重慶市山西商會,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正式成立。由重慶正一實業總裁陳明亮先生擔任商會會長,會員主要由在渝的山西籍企業家及在渝晉籍精英所組成,會員企業涉及化工、醫藥、建材、房地產等領域。商會地址設在重慶市南岸區南濱路第一大道三晉杏花村酒家三樓,專(兼)職工作人員5名。設秘書處,秘書處下設:會員部、同鄉聯誼部、經聯部、維權部、投資項目部、商會網站和黨總支辦公室。商會宗旨:1、推動晉渝兩省市之間的經貿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2、增進晉渝兩地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服務於晉渝兩地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3、團結在渝山西籍各界人士;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立足重慶,回報山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事業發展。2009年起,商會將把“山城晉商爭當重慶知名的強勢商幫,晉商崛起,山城晉商要率先做出榜樣”為規劃目標,為重鑄晉商輝煌做出積極貢獻。一直以來,在各會員單位和各位老鄉的共同努力下,商會不斷發展壯大,我們秉承服務重慶,回報山西的宗旨多次接待山西政府企業代表團來渝考察交流,同時介紹重慶的企業赴山西投資考察,商會在晉渝兩地交流中起到了很好的橋樑與紐帶的作用。商會在服務於會員的同時,也不忘給老鄉們提供各種服務,每逢佳節倍思親!在每年的重要節日,商會組織老鄉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豐富在渝老鄉的生活,為他們的溝通與交流提供平台。 商會始終不忘自己的社會責任,2011年年初在各方的努力下重慶山西商會助學基金正式成立,專門用於資助在渝就讀的山西籍學生。陳明亮會長說,“專項助學基金已經成為商會的一項固定慈善活動,每年都會資助一批在渝的山西籍學生。”同時,商會動員會員企業給在校大學生提供各種見習機會,讓大家在他鄉亦能感受到家人式的關懷。通過我們的實踐和努力,商會正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希望廣大老鄉能積極參加商會的活動,多給商會發展提供寶貴的建議。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的老鄉一定能夠發展的更好,我們的商會也能發展成為品牌商會。
商會章程
重慶市山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重慶市山西商會。
英文名稱: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縮寫:SXCC
第二條 重慶市山西商會是以山西省駐渝企業、機構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極力倡導“誠實守信、團結互助”。
第四條 商會宗旨:推動晉渝兩省市之間的經貿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增進晉渝兩地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服務於晉渝兩地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團結在渝山西籍各界人士;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立足重慶,回報山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事業發展。
第五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會辦公設在重慶市南岸區南濱路第一大道海棠曉月杏花村酒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是:
(一)整合社會資源,提供信息、諮詢和培訓服務,建立商會入口網站和信息資源平台,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建立與國內外科研、學術機構及商會的聯繫與合作,優先向會員提供科研、專利項目,促進“產、學、研、商”結合,提高會員市場競爭力;
(三)溝通會員與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為會員在渝開發投資爭取優惠政策,代表會員的利益向政府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
(四)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會員聯誼會所,為會員提供各類休閒、保健、醫療等VIP服務;
(五)協助會員搞好與地方各界的關係;組織聯誼、商務考察活動。
第八條 協助山西各級政府在重慶的招商引資活動;為山西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第九條 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援助服務。
第十條 承辦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其它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凡山西省駐渝企業、機構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會章程,參與支持商會工作,主動繳納會費,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經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商會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 向商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四)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 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三) 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聲明並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超期六個月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行為的,由本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決定,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 決定商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確定商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定年度會費和財務計畫,收支決算;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五) 審查和批准會員入會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山西籍或山西省駐渝企業、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具有較高素質,自願為商會貢獻自己的智慧和資源,具備省市級以上優秀企業家稱號或者擔任其他高層行政領導職務並有卓越成就者優先;
(三)有較強經濟實力,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二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商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領導會務;
(三) 推舉秘書長,並授權秘書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四) 負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商會會長應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維護商會團結。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授權下主持商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辦理商會具體事務;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報會長和理事會決定;
(四) 搞好商會業務開發和會員活動的計畫與組織;
(五) 處理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事宜。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商會依法獲得財產,承擔義務。
商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自己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企業和其它方面的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商會按照國家規定製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用於: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資料的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商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條 經費使用原則
(一)會費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會員的服務和商會的各類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二)經費使用實行監督和審計制度。
(三)會員均有權了解經費的使用情況。
(四)經費採用預算審批制度,秘書處每月須向秘書長、會長提交經費使用和收入報告。
(五)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會資產。
第三十一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重慶市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商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l日到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商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重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章程修改的解釋權歸商會理事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商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2009年1月8日經重慶市山西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重慶市山西商會。
英文名稱: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縮寫:SXCC
第二條 重慶市山西商會是以山西省駐渝企業、機構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極力倡導“誠實守信、團結互助”。
第四條 商會宗旨:推動晉渝兩省市之間的經貿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增進晉渝兩地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服務於晉渝兩地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團結在渝山西籍各界人士;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立足重慶,回報山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事業發展。
第五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會辦公設在重慶市南岸區南濱路第一大道海棠曉月杏花村酒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商會的主要業務是:
(一)整合社會資源,提供信息、諮詢和培訓服務,建立商會入口網站和信息資源平台,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建立與國內外科研、學術機構及商會的聯繫與合作,優先向會員提供科研、專利項目,促進“產、學、研、商”結合,提高會員市場競爭力;
(三)溝通會員與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繫,為會員在渝開發投資爭取優惠政策,代表會員的利益向政府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
(四)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會員聯誼會所,為會員提供各類休閒、保健、醫療等VIP服務;
(五)協助會員搞好與地方各界的關係;組織聯誼、商務考察活動。
第八條 協助山西各級政府在重慶的招商引資活動;為山西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第九條 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援助服務。
第十條 承辦山西省各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其它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凡山西省駐渝企業、機構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會章程,參與支持商會工作,主動繳納會費,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經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商會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 向商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四)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 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三) 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聲明並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超期六個月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行為的,由本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決定,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 決定商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確定商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選舉和罷免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定年度會費和財務計畫,收支決算;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五) 審查和批准會員入會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山西籍或山西省駐渝企業、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具有較高素質,自願為商會貢獻自己的智慧和資源,具備省市級以上優秀企業家稱號或者擔任其他高層行政領導職務並有卓越成就者優先;
(三)有較強經濟實力,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二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商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領導會務;
(三) 推舉秘書長,並授權秘書長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四) 負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商會會長應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維護商會團結。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授權下主持商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辦理商會具體事務;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報會長和理事會決定;
(四) 搞好商會業務開發和會員活動的計畫與組織;
(五) 處理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事宜。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商會依法獲得財產,承擔義務。
商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自己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企業和其它方面的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政府資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商會按照國家規定製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
第二十九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用於: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資料的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商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條 經費使用原則
(一)會費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會員的服務和商會的各類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二)經費使用實行監督和審計制度。
(三)會員均有權了解經費的使用情況。
(四)經費採用預算審批制度,秘書處每月須向秘書長、會長提交經費使用和收入報告。
(五)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會資產。
第三十一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重慶市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商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l日到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修改後的商會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重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章程修改的解釋權歸商會理事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商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2009年1月8日經重慶市山西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