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市財政局 市安監局 渝財產業〔2016〕177號)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28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市安全生產預防和安全生產應急能力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導加大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隱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形成安全生產保障長效機制,促使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
第四條 專項資金暫定三年,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的政策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完善或取消專項資金政策。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中央和市級財政其他資金已安排事項,專項資金不再重複安排用於同一主體的同一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全市性的安全生產預防工作。包括加快推進油氣管道、危險化學品、礦山等重點領域重大隱患整治等。
(二)全市安全生產“一張圖”建設。包括建設線上監測、預警、調度和監管執法等在內的國家安全生產風險預警與防控體系,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三)國家級應急救援隊伍(基地)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包括跨區域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應急演練能力建設、安全素質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設施運行維護等。
(四)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事項。
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領域。
第七條 國家級應急救援隊伍(基地)建設及運行維護等支出,應當符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其他事項應當符合一般公共預算相關規定。
第八條 市安監局、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市財政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動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強化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九條 市安監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的目標任務,負責篩選油氣輸送管道、非煤礦山隱患治理、安全生產“一張圖”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等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領域專項資金引導的項目,負責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負責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名稱、內容和規模進行建設,加強綜合協調和項目跟蹤管理,按季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負責將項目審核情況和相關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在本部門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開;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的目標任務,負責篩選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煤礦安全生產“一張圖”和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等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領域專項資金引導的項目,負責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負責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名稱、內容和規模進行建設,加強綜合協調和項目跟蹤管理,按季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負責將項目審核情況和相關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在本部門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開;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安監局、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意見,及時撥付資金到相關項目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效果進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安監局、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的目標任務,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編制完成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會同市財政局按要求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下達專項資金後,市財政局會同市安監局、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明確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採用事後補助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應當用於同類任務支出。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市屬企業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涉及相關區縣(自治縣)的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撥付至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再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撥付到相關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項目未能正常啟動實施,以及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建設目標任務的,市財政局將按規定程式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和市屬企業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安監局、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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