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 施行時間:2008年12月1日
修訂的條例
修改情況的說明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2008年9月24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婦聯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研究,並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2008年9月24日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一、關於婦女權益工作經費
有意見認為,修訂草案關於婦女權益工作經費的規定較為全面,二次審議稿刪去其中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部分,應當保留。根據這一意見,將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並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相應增加。”
二、關於“保障委員會”參加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的職責
有意見指出,二次審議稿刪去修訂草案中,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參與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的制定職責不妥當。由於婦女權益保障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不是實體的職能部門,不能直接參與法規的制定工作,但為了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它可以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的制定提出意見。故將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研究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關於各級人大代表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
審議中,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關於各級人大代表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有三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應在法規中明確規定具體的比例;第二種意見認為,市人大代表的婦女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婦女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鄉鎮人大代表的婦女候選人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第三種意見贊成二次審議稿的表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促進婦女參政議政,保障其政治權利,在法規中明確具體的比例是可以的。同時,考慮到我市目前的實際情況,將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規定為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較為適當。故未對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作出修改。
四、關於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女性就業
有組成人員提出,《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此處的“未成年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即法律對男女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一致的。因此,沒有必要單獨在本條例中對“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女性”作出特別規定。故刪去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
五、關於恢復修訂草案部分條款
有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刪減的條款過多,建議對一些條款予以保留。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表決稿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九條(表決稿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表決稿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表決稿第五十六條)的內容予以恢復。
此外,還對二次審議稿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本修訂草案如果獲得本次會議通過,建議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必要性
《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8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提高婦女整體素質,促進男女平等,加強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廣大婦女依法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本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尤其是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確立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充實了保障婦女的政治權利、財產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的內容,需要在《條例》中與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更好銜接,並對上位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以適應我市婦女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此外,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後,重新制定或修訂了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為修訂我市的《條例》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經驗。因此,目前修訂《條例》是必要的,條件也是成熟的。
二、關於修訂草案的起草情況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03-2007年立法規劃,2006年以來,我委會同市婦聯開展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和論證工作,先後召開了近20個座談會或論證會,徵求了市級相關部門、市人大相關專委會和工作部門、部分區縣人大、婦女團體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就專項保障經費、女性人大代表候選人比例、婦科體檢、生育保障等有關重要事項與市級相關部門進行了協調,基本統一了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稿,經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本修訂草案。
把男女平等確立為基本國策,是我國政府在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對國際社會的鄭重承諾。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把這一基本國策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成為我國4項法定基本國策之一,對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本次修訂工作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推進城鄉統籌,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強化政府責任的指導思想,重點把握兩條原則:一是堅持以上位法為依據,堅持從市情出發,突出重點,力求解決突出問題,著力細化上位法的原則性和導向性的規定,增強修改內容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現行條例基本框架內進行修改,保留主要內容,修改或者刪除已不符合新的客觀情況的規定,而將實踐中證明是正確的、成熟的、帶有普遍性的經驗、需長期執行的做法和政策制度化、規範化。
本次修訂對原條例的章節和結構沒有作出修改,條文由原67條減少為66條。其中,刪除7條,合併4條,新增10條,修改16條,並對個別章名、一些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刪除的主要是原條文已不符合實際情況(原條例第七、三十五條),無須重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原條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條),立法技術原因等等(原條例第二、十六、六十六條)。新增條文主要有控告、檢舉處理程式(修訂草案第八條),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女性成員和企業職代會女代表的比例(第十四、十五條),貧困女性兒童義務教育保障(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障及衛生保健(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禁止性騷擾(第四十六條),監護人監護義務(第四十九條),離婚財產分割及受償保護(第五十四、五十五條)。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婦女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財政保障(第十條),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比例和國家機關女性領導成員的職數(第十三條),女性就業保護(第二十七條),女職工特殊權益(第三十、三十一條),女職工經濟及退休待遇(第三十二條),農村婦女經濟權益(第三十四條),生育保障(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職責(第三十九條),女性人格權、生育權保護(第四十五、五十條),離婚財產分割(第五十七、五十八條),救濟途徑(第五十九條),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關於強化政府責任
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政府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責任,新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專門增設一條,將“制定地方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作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為了落實這一法定義務,修訂草案從強化各級政府責任的角度,新增了兩項內容,一是將婦女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目的在於督促政府每年制定和實施好婦女發展工作年度目標任務,並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將其置於人大的經常性監督之下。二是設立婦女維權工作專項資金。目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機構的工作經費大都已有保障,但缺乏專項事業經費已經成為制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因素。借鑑上海市等8個省區市在地方性法規中設立專項經費的做法,修訂草案將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列入了財政經費預算。(第十條)
(二)關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比例
婦女參政是婦女政治權利的重要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既是婦女參政的重要保證,也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要求。為了落實這一規定,保證婦女代表的當選比例,原條例將我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規定為不低於25%,實施10年來落實情況良好。2002、2007年各級人大換屆中,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的比例都達到了這一要求並逐屆提高,實際當選比例市級分別為22.2%、22.69%;近兩屆縣鄉兩級人大換屆中,分別達到22.23%、22.82%。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的規定,借鑑湖南等7個省區市的地方性法規將省和設區的市女性人大代表候選人比例規定為不低於30%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市婦女參政現狀,修訂草案將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比例由原不低於25%提高到30%,鄉鎮人大代表女性候選人的比例仍維持25%不變。(第十三條)
(三)關於人大、政府女性領導成員的職數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國家機關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的規定,原條例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候選人中至少有1名婦女。十年來,我市在選拔任用婦女幹部進入國家機關領導班子工作上有了較大進步。為了鞏固這一工作成果,順應發展趨勢,修訂草案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人大、政府領導成員中至少各有1名婦女;鄉鎮人大和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至少有1名婦女。(第十三條)
(四)關於懷孕、生育、哺育期勞動契約的續延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契約法》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修訂草案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哺乳期勞動契約期滿的,應當續延至懷孕、生育、哺乳期期滿。續延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的基本工資,並不得取消其應有的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農村婦女的土地和其他經濟權益
目前,我市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劃分等方面,權益受侵害的情況仍然存在,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為由限制、侵占、取消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合法權益,以婦女結婚、離婚或外出務工為由侵害、取消或擅自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仍比較嚴重。為保障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修訂草案對侵占農村婦女的經濟權益的違法行為以列舉方式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第三十四條)
(六)關於婦科健康體檢
近年來,我市婦科腫瘤、乳腺腫瘤發病率較高。針對這種情況,我市各級機關、部分企事業單位對單位女職工的體檢項目中已經增設了婦科和乳腺檢查。為了更好地保障全市婦女的身體健康,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特殊關懷,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以及參考上海等16個省區市在地方法規中設定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婦科疾病檢查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在總結本市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設了有關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和對困難婦女的婦科病、乳腺病普查提供幫助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七)關於生育保障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生育保險制度和生育救助的相關規定,借鑑陝西等12個省市區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在總結我市現行做法基礎上,細化了生育保障措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婦女生育保障制度。推行和完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推行包括婦女生育保障在內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對貧困婦女實行生育救助”。(第三十七條)
(八)關於性騷擾
《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性騷擾的違法性質、救濟途徑及法律責任,但對性騷擾行為特徵沒有作出界定,使這一規定的實際適用難以具體把握。為落實對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強法律規範的可操作性,修訂草案借鑑四川等14個省區市地方性法規對“性騷擾”的規定,對“性騷擾”進行了描述性定義。(第四十六條)
(九)關於強化監護人的責任
近年來,女性未成年人的監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一是女性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女童受到性侵害的發案率呈上升趨勢;二是女性未成年人受教育權未得到充分保障。為加強對女性未成年人的保護,修訂草案強化了監護人的責任,要求依法保障被監護女性的文化教育、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第四十九條)
修訂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匯報:
2008年7月29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邀請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婦聯、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單位召開了徵求意見座談會,並書面徵求了部分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和徵求到的其他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08年9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形成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修訂草案條款的刪減
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徵求到的意見,二次審議稿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刪減:一是刪去原條例中一些重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具體包括修訂草案第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二是刪去一些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內容,具體包括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屬《婚姻法》調整範圍)、第四十九條(屬《民法通則》調整範圍)、第五十條第二款(屬《重慶市計畫生育條例》調整範圍)。三是刪去一些相互重複的條款,具體包括修訂草案第八條(與第七條第四項重複)、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重複)、第四十條(與第四十一條重複)。四是刪去一些已不具有現實針對性的條款,具體包括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關於晚婚晚育的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
二、關於人大代表中婦女候選人的比例和各級人大、政府領導成員中婦女候選人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鄉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認為,這一規定與實際情況相差太大,重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達到,建議市和區縣(自治縣) 繼續維持原有比例,即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鄉鎮相應調減為百分之二十。二次審議稿按此意見進行了修改。
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領導成員、鄉鎮人大和政府的領導成員中至少要有一名婦女。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認為,上述領導成員均需選舉產生,難以確保每次選舉婦女候選人都能當選,因此法規只宜規定上述領導成員的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所以,二次審議稿將該款中的“領導成員”修改為“領導成員候選人”。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條款的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