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重慶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全市天然氣運行管理,形成統一指揮、規範有序、科學高效的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體系,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穩定、高效,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8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經信規範〔2023〕12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相關上游供氣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各天然氣經營企業,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保障天然氣供應安全穩定和有序高效,現將《重慶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8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天然氣運行管理,形成統一指揮、規範有序、科學高效的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體系,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穩定、高效,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天然氣管網設施運行調度與應急保供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天然氣運行調度是指在天然氣運行過程中,發生天然氣資源銳減或者中斷、基礎設施事故及自然災害等造成天然氣供應緊張狀況時,為平衡供需,通過監測預警、資源配置、輸配保障、預案調控、應急保供等多種方式及措施,對天然氣供應進行科學調節和管理,提高天然氣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使天然氣資源發揮最大效能。
第三條  重慶市內的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和天然氣用戶,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全市天然氣運行調度和供需平衡管理。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濟信息部門(以下統稱區縣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天然氣運行調度和供需平衡管理。
第五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和天然氣用戶是執行天然氣運行調度的責任主體,應積極支持配合各級經信部門實施天然氣調度工作,嚴格服從天然氣統一調度指令,嚴肅調度紀律。
第二章  運行調度管理工作體系及原則
第六條  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以構建多渠道、多元化氣源為基礎,以管網互聯互通為支撐,以儲氣調峰設施為主、用戶調節為補充的調控手段,實施科學精細調度,保障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
第七條  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體系由三級調度機構組成,即市級調度機構(設在市經濟信息委)、區縣級調度機構(設在區縣經信部門)和企業級調度機構(設在企業內部)。區縣級和企業級調度機構接受市級調度機構的領導和指揮。
第八條  市級調度機構負責全市天然氣運行調度的指揮、組織和協調管理。區縣級調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天然氣運行調度的指揮、組織和協調管理,並執行市級調度機構調度指令。企業級調度機構負責本企業供氣區域內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工作,並執行市級調度機構、區縣級調度機構的調度指令。
第九條  區縣級調度機構負責做好本轄區內供氣保障、氣源調度、運行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輿情引導處置等工作。企業級調度機構負責做好本企業供氣區域內供氣保障、氣源調度、運行監測、設施監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輿情引導處置等工作。
第十條  在影響全市天然氣穩定供應的緊急狀態下,天然氣運行調度工作由市級調度機構集中統一指揮、統籌協調、總體安排。
第十一條  天然氣運行調度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性原則。天然氣運行調度堅持集中統一,實行統一指揮,確保調度指令高效準確執行。
(二)預見性原則。天然氣運行調度應科學預見、及早預判並提前制定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做到早預測、早研判、早準備、早落實。
(三)及時性原則。天然氣運行調度應及時發現問題,迅速反饋信息,準確、果斷應對,確保天然氣供應平穩有序。
(四)優先性原則。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點”的要求,在出現天然氣供應缺口時,確保三個優先:
民生用氣優先。居民生活、公共運輸等涉及民生的用氣需求優先滿足。
重大活動優先。在滿足居民生活、公共運輸等民生用氣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重要節慶、重要會議、重要外事等政治經濟社會重大活動的用氣需求。
經濟發展和效益優先。在滿足民生、重大活動用氣需求的基礎上,切實保證重點增長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連續性生產作業和中斷供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業用氣需求。
第三章  調度指令管理
第十二條  天然氣運行調度指令由各級調度機構逐級下達,分為口頭指令和書面指令。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接令單位及人員應嚴格執行調度指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三條  天然氣運行調度指令採取書面調度和口頭調度相結合的方式,以書面調度指令為主,口頭調度指令為輔。影響民生用氣以及重要節慶、重大會議、重要外事等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等重大事件和重要保障事項應下達書面調度指令,不影響民生用氣的一般調度事項可採用口頭調度指令,在下達口頭調度指令時,應簡明扼要,準確表述原由、氣量、要求等調度內容。
第十四條  調度指令下達後,發令單位要對調度指令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五條  接令單位及人員對調度指令有異議或調度指令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時,接令單位及人員應立即向發令單位匯報並說明原因,經發令單位確認後方可取消或修改指令,否則應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各級調度指令執行人負責制度,固定各級調度指令執行負責人和調度工作人員,提升各級調度人員業務水平。實行調度人員名單制管理,人員名單原則上每年動態更新調整一次,確保各級運行調度指令暢通。
第四章  供需平衡調度管理
第十七條  為加強天然氣供需平衡監測管理,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真實準確的年度天然氣購銷契約簽訂及月度履約情況、年度計畫性停氣作業安排、管網設施現狀情況、儲氣設施基本情況等日常運營信息。
第十八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根據全市天然氣供需平衡形勢及有關政策和上級部門要求,編制全市天然氣調控預案,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天然氣用戶配合做好天然氣調控預案編制工作,並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區縣經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天然氣供需情況,制定本區域內的天然氣調控預案,在全市統一的調度原則和調控範圍內做好轄區內的天然氣調度工作。
第二十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做好本供氣區域內的天然氣供需平衡保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天然氣供氣保障方案和天然氣調控預案。
第二十一條  編制天然氣調控預案,原則上按以下順序科學合理保障供氣:
(一)居民生活、集體(學校、醫院、部隊及機關企事業食堂等)、公共運輸用氣、商業用氣。
(二)重要節慶、重要會議、重要外事等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用氣。
(三)重點增長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連續性生產作業和中斷供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業用氣。
(四)一般工業用戶用氣。
第二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全市天然氣供需平衡情況,按規定啟動對應等級的天然氣調控預案,並動態調整天然氣調控預案等級,及時關閉天然氣調控預案。接令單位在收到調控調度指令後,應立即執行。
第二十三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建立天然氣儲備,滿足所供應市場的季節(月)調峰以及發生天然氣供應中斷等應急狀況時的用氣要求。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不低於保障其年用氣量5%的天然氣儲備,切實履行小時調峰責任,保障供區天然氣供應安全平穩,確保均衡供氣。
第二十四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完善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流程,提升天然氣調度水平,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實現數位化、智慧化、可視化管理,提高天然氣運行調度的及時性和精準性。重點用戶用氣信息應通過聯網方式與供氣企業智慧型調度平台協同連通,實時監控用氣工況,保證供氣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條  工業企業用戶應加強生產經營的計畫性,統籌編制本企業用氣日計畫、月計畫和年計畫,做到均衡、穩定用氣。直供工業企業用戶因故停產或減產,需減停用氣量時,應提前48小時將減停氣量和時間告知氣源供應單位。
第二十六條  日均用氣量在1萬方以上的新建擬用氣工業企業用戶,應提前編制項目用氣需求計畫,提前對接氣源供應單位,及時簽訂供用氣契約,做好有序用氣安排,以便及時供氣投產。
第二十七條  鼓勵用氣保障要求高的不可中斷生產企業,特別是天然氣供應涉及生產運行安全的企業,建立應急工況狀態下的可替代能源(LNG、CNG、柴油等)和設施。
第五章  預警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市天然氣調度實施分級預警制度,按照不同的供氣缺口氣量,由低到高分級預警,根據預警等級不同,按規定由低到高啟動相應等級天然氣調控預案。
第二十九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指揮全市天然氣供需平衡預警工作,負責確定全市天然氣調控預警等級。
第三十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加強天然氣供需平衡運行分析,對可能影響區域天然氣正常供應的狀況,應立即報告區域所在地區縣經信部門。各區縣經信部門接報後應立即報告市經濟信息委,在市經濟信息委統一指揮下立即採取相應調控措施。相關天然氣用戶應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細化天然氣調控預案,分析氣源現狀和潛在的供氣影響因素,分級制定供氣應急保障措施、緊急事件處置措施等,明確調峰用戶清單和分級調控量,不得涉及民生用氣。加強天然氣調控預案管理,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原則上不低於每年一次。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跨區縣天然氣經營企業編制的天然氣調控預案,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天然氣經營企業編制的天然氣調控預案,報相應供氣區域區縣經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加強天然氣調控預案實施過程中的供需動態監測,及時逐級報告供需動態變化情況,根據調度指令及時調整預案實施等級,恢復正常供氣後執行預案關閉。
第六章  應急搶險調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調度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工合作制度。
第三十四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無條件受理所屬供氣區域內的供氣設施設備報警搶修信息,並準確清楚記錄接警內容。對不屬於本企業受理範圍內的報警搶修信息,應及時將相關信息移送責任企業,並同時報告屬地經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接報警搶修信息後,應立即出警。應急處置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立即了解事故情況,準確判斷事故性質,必要時應採取果斷實施切斷氣源、設立警戒區域、協助疏散民眾等應急處置。
第三十六條  本著有利於控制事態後果、防止次生災害的原則,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可根據搶險現場情況,對用氣保障要求高的不可中斷生產企業,採取應急氣源調度等臨時措施,或協助企業用戶啟動可替代能源。
根據事故情況,逐級上報。
第三十七條  在應急或事故狀態下,天然氣供應企業、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天然氣經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應服從市、區經信部門的統一安排,承擔相關應急任務,根據調度指令實施應急氣源調度。根據需要抽調人力、物力給予支援,積極參與應急或事故救援搶險。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納入全市天然氣行業年度監督管理檢查和目標考核。因工作失職,造成天然氣運行調度不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並產生重大損失或負面影響的,按相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天然氣供應企業,是指擁有穩定且可供的天然氣資源,通過天然氣基礎設施銷售天然氣的企業。
(二)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是指通過天然氣輸氣管道向天然氣經營企業或者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企業。
(三)天然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氣經營許可,通過天然氣設施向天然氣用戶銷售天然氣的企業。
(四)天然氣用戶,是指使用天然氣作為生活、生產燃料或原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重慶市天然氣調度管理辦法》(渝經信運行〔201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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