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天然氣調度管理辦法 (試行)

《重慶市天然氣調度管理辦法 (試行)》是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天然氣調度管理辦法 (試行)
  • 施行地區:重慶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天然氣調度管理,確保天然氣穩定供應和運行安全,為全市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經濟建設提供燃氣保障,根據《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和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天然氣利用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天然氣調度是指在天然氣運行過程中,為平衡供需,通過制定供氣預案,強化資源配置,執行調控方案,對天然氣供應、使用進行科學調配和管理,提高燃氣供應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內天然氣供應企業和天然氣用戶的調度管理。
第四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是全市天然氣調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天然氣日常調度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天然氣運行調度管理,按照天然氣調度管理的原則做好本區域內的天然氣調度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天然氣供應終端企業和工業企業用戶是天然氣調度工作的實施主體,應支持配合各級經信委實施天然氣調度工作,嚴格服從天然氣統一調度,嚴肅調度紀律。
第六條 為了保證天然氣調度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發揮天然氣調度在供應保障上的指揮和調節作用,天然氣調度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性原則
調度工作必須高度集中統一,實行統一指揮。使整個生產運行活動按照統一指揮的原則、高效準確的執行。
(二)預見性原則
調度要有預見性和前瞻性,以科學的預見性為原則,對可能或將要發生的問題,要及早制定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做到“防患於未然”。
(三)及時性原則
在調度工作中發現問題要及時,信息反饋要迅速,解決問題要果斷而準確,保證生產正常運行,避免造成生產中斷和不必要的損失。
(四)優先性原則
以“保民生,保穩定,促發展”為目標,在出現天然氣供應缺口時,確保三個優先:
市民生活用氣優先。把保證人民生活用氣放在首位,優先滿足全市人民生活用氣需要。
公共運輸及市級以上重大活動優先。在滿足人民生活用氣的情況下,優先滿足公共運輸及市級以上重大活動用氣需求。
經濟發展和效益優先。在滿足人民生活用氣和公共運輸及市級以上重大活動用氣的基礎上,細化並做好工業企業保障用氣的分級管理,切實保證向有效益、有市場、有能力、管理好的企業傾斜,優先滿足重點增長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連續性生產作業和中斷供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業用氣需求。
第二章 調度管理
第七條 市經信委負責根據全市天然氣供需形勢及有關政策,編制天然氣調控方案,各天然氣供應企業配合市經信委做好調控方案的編制工作,並嚴格執行,各區縣(自治縣)經信委做好本區域內的天然氣供應保障預案,在全市統一的調度原則和調控範圍內做好轄區內的天然氣調度工作。
第八條 編制天然氣調控方案,原則上按以下順序科學合理保障供氣:
(一)居民生活、集體(學校、部隊及企事業機關食堂等)、商業用氣。
(二)CNG營運車輛、市級以上重大活動用氣。
(三)100戶重點工業企業、玻璃窯爐等特殊工藝生產或保全用氣。
(四)一般工業客戶用氣。
第九條 市經信委根據全市天然氣供需情況,及時發布天然氣供應預警信息,啟動天然氣調控預案。根據不同的供氣缺口,決定啟動調控方案的等級和終止調控方案。並根據天然氣供應實際情況,對調控方案進行調整。
第十條 調度分為口頭指令和書面指令,各級調度指令必須清楚明確,日常天然氣運行調度採用口頭調度指令為主,重大事件和重要保障事項下達書面調度指令。
第十一條 在天然氣供應不足時,由市經信委負責協調上游天然氣供應企業,積極爭取氣源。
第十二條 各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建設與供應相當的天然氣儲氣設施,保證供區的天然氣供應的安全性和平衡性,做到均衡供氣。
第十三條 各天然氣供應企業應當完善天然氣調度流程,提高天然氣調度水平,充分利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天然氣調度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暢通天然氣信息聯繫渠道,如利用scada系統等及時掌握用戶的動態情況,特別是對一些重點用戶要求與供氣企業的調度中心聯網,保證供氣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用戶應加強生產經營的計畫性,做到均衡、穩定用氣。編制企業用氣日計畫、月計畫和年計畫,並按要求及時填報天然氣用量報表。因故停產或減產,需減停用氣量時,應提前將減停氣量和時間報告天然氣供應企業,並報告區縣(自治縣)經信委及市經信委備案。
第十五條 各地新建工業用氣企業,日用氣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氣項目,應編制項目用氣需求計畫,明確具體的用氣時間和用氣量,提前報告區域內的供氣企業,做好供氣安排,並報告市經信委,以便做好供氣計畫編制工作。日用氣量在5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氣項目,在報告供氣企業的同時,報告本區縣(自治縣)經信委,由區縣(自治縣)經信委統一報告市經信委,各區縣(自治縣)經信委接到報告後,及時做好相關的服務工作,以便及時供氣投產。
第十六條 用氣保障要求高,有條件的工業企業用戶,特別是燃氣供應涉及生產運行安全的企業,必須建立可替代能源備用設施。可引進LNG、CNG作為補充氣源。
第三章 預警管理
第十七條 全市天然氣調度工作實施分級預警制度,按照不同的供氣缺口,分為三級預警,根據預警等級不同,由低到高啟動調控預案。
第十八條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指揮工作,負責確定預警等級,審定各天然氣供應終端企業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各天然氣供應企業是天然氣供應狀態的預警單位,負責制定應急預案,監測和分析天然氣供需狀況,在供應緊急狀態時,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市經信委匯報。
第二十條 各天然氣供應企業必須加強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的天然氣供需動態監測,及時調整應急預案實施的等級或停止方案實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氣狀態。
第四章 應急搶險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事故等級,燃氣事故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發生燃氣突發事故,用戶首先向供氣企業報告,供氣企業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做出切斷氣源、疏散民眾等應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本著有利於控制事故後果,防止傷害的原則,供氣企業可以視情況,採取臨時措施,臨時做出氣源調度決定,然後根據事故情況,逐級上報。
第二十三條 在事故狀態下,燃氣供應企業,應服從經信委的安排,根據需要抽調人力、物力支援本企業供氣區域範圍內和供氣區域以外的地區,參與事故救援搶險。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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