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局屬有關單位,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管理工作,促進土地和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產用地競買資金來源審查
競買人參加招拍掛出讓交易活動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除應要求競買人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外,還應按《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實施辦法》(渝府辦發〔2016〕258號)要求,建立競買人購地資金審查制度,實施購地資金來源負面清單管理。對需要重點審查的競買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函詢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區縣)金融辦等金融監管機構了解購地資金是否符合規定。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買資金有來源於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託資金、資管計畫配資、保險資金、P2P募集資金範圍的,視為違反競買承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確認競買人的投標、競買資格;對已成交確認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依法取消競得(中標)人的競得(中標)資格。國土部門應將競買人的上述行為列入土地市場誠信檔案,在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參加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活動。
二、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價款繳納政策
出讓房地產用地的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土地出讓起始價的20%。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集體決策確定土地出讓底價(起始價)時,可根據土地市場行情、房地產調控要求等提高房地產用地的競買保證金。主城區內,出讓起始價在5億元(含5億元)以內的房地產用地,原則上應在成交後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土地價款並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出讓起始價在5億元以上的,可約定分期繳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成交價款的50%,餘款應在契約中約定按季度分期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主城區外區縣應參照上述要求嚴格執行分期繳款首付款不低於50%,餘款應在一年內付清的規定。
三、規範房地產用地出讓契約履約管理
各區縣國土部門應儘快清理各類已簽成交確認書但未按時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情況。對成交確認書已過有效期、競得人仍不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應及時依法撤銷交易結果,終止供地,並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退還定金。對受讓人已簽契約不繳納土地價款的,必須按契約約定收回土地。受讓人不能按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價款,交地責任人不能按契約約定交付土地的,國土部門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土地出讓契約中按1‰約定交地和繳款的違約金比例。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國土部門要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價款外,要嚴格按規定徵收違約金。對未按時交付土地的,交地責任人應承擔交地違約責任。對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契約約定開發建設的房地產企業,在查處整改到位前,禁止參與新的土地競買活動。
四、加強房地產用地補繳地價款管理
出讓房地產用地,經規劃部門批准增加建築規模、調整商住用途比例等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國土部門應依據規劃部門出具的批准、確認檔案等嚴格按規定辦理修訂土地出讓契約補繳地價款手續。主城區內已依法出讓的商住混合用地(含居住用地),經規劃部門批准發生住宅與商業計容建築面積用途比例轉換的,按以下方式補繳地價款:商業用地土地級別10級以上(含10級)的地塊,住宅轉換為商業的,應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修訂土地出讓契約時點政府公布執行的商業與住宅基準地價之差,與住宅轉換為商業的建築面積的乘積補繳地價款;商業轉為住宅的,不退補相應價款。商業用地土地級別10級以下的地塊,住宅轉為商業的,不計征地價款;商業轉為住宅的,應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修訂土地出讓契約時點政府公布執行的住宅與商業基準地價之差,與商業轉換為住宅的建築面積的乘積補繳地價款。主城區外區縣國土部門應參照上述規定根據新的基準地價合理確定房地產用地商業住宅用途比例轉換補繳地價款規則。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向國土部門申報並受理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未向國土部門申報或申報未受理的,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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