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擔全區城鎮房屋徵收的行政管理責任;
3、負責公共租賃房、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住房貨幣化分配以及集資合作建房、資助購房、租金改革、直管公房的優惠出售;
4、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房的租賃、經營、維護和改制企業職工住宅移交後的行政管理工作;
5、承擔全區物業行政管理和對轄區內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責任;
6、承擔全區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歸集、審批、使用、管理;承擔全區房屋住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安全鑑定以及白蟻防治工作責任;
7、承擔房政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責任;
8、負責依法查處全區房政違法違規行為;
9、承擔對區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的行政監督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