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為指導,結合我市實際,以拓展中醫藥健康服務領域為重點,在進一步發展中醫藥基本健康服務的基礎上,強化政府引導,加快市場培育,鼓勵多元投資非基本中醫藥健康服務,著力創新中醫藥健康服務新模式,充分釋放中醫藥健康服務潛力和活力,充分激發並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推動構建中醫藥特色健康服務體系。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重在提升居民健康素質,區分基本和非基本中醫藥健康服務,實現兩者協調發展。
政府引導。強化政府在制度建設、政策引導及行業監管等方面的職責。
市場驅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參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斷增加中醫藥健康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發揮特色。堅持中醫思維,彰顯重慶特色,創新服務模式,積極套用現代技術方法,建立中醫藥健康服務可持續發展機制。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中醫藥健康服務體系,中醫藥健康服務人員素質明顯提高,服務領域不斷拓展,服務技術不斷創新,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形成具有重慶特色的中醫藥健康服務新模式,不斷提升中醫藥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
二、重點任務
(一)著力發展中醫健康養生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健康養生機構,培育一批技術成熟、信譽良好的知名中醫健康養生服務集團或連鎖機構。推進中醫健康養生機構提供規範化服務,形成針對不同健康狀態人群的中醫健康干預方案或服務包。著力開發中醫養生保健產品,運用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技術開發智慧型化中醫健康服務產品,為居民提供融中醫健康監測、諮詢評估、養生調理、跟蹤管理於一體,高水平、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以我市溫泉資源優勢和中醫足保健品牌優勢為依託,培育和打造一批國家級中醫健康養生服務示範基地和示範項目。
(二)著力發展社會辦中醫醫療服務。支持社會資本舉辦三級中醫綜合醫院,鼓勵社會資本舉辦肛腸、骨傷、婦科、兒科等非營利性中醫專科醫院,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特色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允許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傳統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
(三)著力培育中醫健康旅遊產業。利用中醫藥文化元素突出的中醫醫療機構、中藥企業、名勝古蹟、博物館、中華老字號名店以及中藥材種植基地、藥用植物園、藥膳食療館等資源,開發中醫藥特色旅遊路線。建設一批中醫藥特色旅遊城鎮、度假區、文化街、主題酒店,形成一批與中藥科技農業、名貴中藥材種植、田園風情生態休閒旅遊結合的養生體驗和觀賞基地。以仙女山、金佛山等名勝旅遊區為依託,培育和打造一批國家級中醫健康旅遊示範區、示範基地和示範項目。
(四)著力發展中醫特色康復服務。進一步拓展康復服務資源,促進中醫技術與康復醫學融合,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特色康復醫院。鼓勵發展具有中醫特色的康復治療設備。支持區縣級中醫醫院指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民政康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等機構,開展具有中醫特色的社區康復服務。
(五)著力發展中醫健康養老服務。拓展老年中醫藥健康服務項目,鼓勵新建以中醫藥健康養老為主的護理院、療養院。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定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為主的中醫診室。推廣老年常見病中醫健康服務包,開展居家養老中醫示範社區建設項目,開發多元化多層次的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包,發展養老服務新業態。
(六)著力開展中醫特色健康管理。以中醫治未病理念為核心,以慢性病管理為重點,探索融合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為一體的中醫健康保障模式。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中醫藥養生保健、治未病保險以及各類醫療保險、疾病保險、護理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七)著力開發中醫藥健康產品。加強中醫診療設備、中醫健身產品、中藥、保健食品研發,重點支持中醫健康識別系統、智慧型中醫體檢系統、經絡健康辨識儀等中醫健康辨識、干預設備研發。
(八)著力推進中醫藥服務貿易。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中醫醫院成立國際醫療部或外賓服務部,為境外消費者提供高端中醫醫療保健服務。支持我市優秀中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到境外開辦中醫醫院、連鎖診所等中醫藥服務機構,培育一批對外開拓能力強的中醫藥服務企業。
三、完善政策
(一)放寬市場準入。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中醫藥健康服務領域,應當向社會資本開放。針對社會資本舉辦僅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中醫門診部,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區域衛生髮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各種類型和規模的中醫健康養生機構。
(二)加強用地保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考慮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需要,擴大中醫藥健康服務用地供給,優先保障非營利性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用地。在城鎮化建設中,按相關規定配置中醫藥健康服務場所和設施。支持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對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中醫藥健康服務項目,可根據規定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對不符合劃撥用地條件且未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改變原土地用途的,應採取招拍掛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三)加大投融資引導力度。拓寬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及相關產業發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和運營中醫藥健康服務項目,新增項目優先考慮社會資本。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健康服務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扶持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中醫藥健康服務領域創新型新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加大對中醫藥服務貿易的外匯管理支持力度,促進海關通關便利化。
(四)完善財稅政策。符合條件、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可以按規定獲得財政補助,其專科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可由同級政府給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導關鍵技術開發及產業化。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在稅前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把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擺在重要位置,統籌協調,加大投入,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具體意見,細化政策措施,認真抓好落實。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中醫藥健康服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加強中醫藥健康服務工作的監測評估,紮實推動中醫藥健康服務各項工作。
(二)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支持建立中醫藥健康服務行業組織,通過行政授權、購買服務等方式,將適宜行業組織行使的職責委託或轉移給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行業諮詢、標準制定、行業自律、人才培養和第三方評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強化監督管理。健全中醫藥健康服務監管機制,推行屬地化管理,重點監管服務質量,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建立不良執業記錄製度,將中醫藥健康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統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導行業自律。在中醫藥健康服務領域引入認證制度,通過發展規範化、專業化的第三方認證,推進中醫藥健康服務標準套用;制定並落實服務承諾、公約、規範。建立中醫醫院健康服務標準網上公告制度,發揮其在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
(四)加強隊伍建設。推動高校設立中醫藥健康服務有關專業,拓寬中醫藥健康服務技術技能人才崗位設定,探索建立中醫藥健康服務領域相關職業。多種形式規範並加快培養具有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健康服務從業人員,探索培養中醫藥健康旅遊、中醫藥科普宣傳、中醫藥服務貿易等複合型人才。
(五)營造良好氛圍。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重視和促進健康的社會風氣。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辦專門的節目欄目和版面,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以中醫藥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和虛假宣傳中藥、保健食品、醫療機構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