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4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4〕42號 
渝府辦發〔2014〕4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精神,進一步提高全市中國小校舍防震減災能力,實現城鄉中國小校舍安全達標,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我市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以下簡稱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長效機制的必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關係師生生命安全,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校舍安全,新世紀以來,先後部署實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設工程,特別是從2009年起,在全國中國小實施了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級各類城鄉中國小開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校舍安全隱患大幅減少,安全狀況進一步改善。我市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山區、大庫區於一體,中國小學生規模大、農村學校多、基礎條件差,特別是不少中國小校舍未達到國家抗震設防標準,部分區縣(自治縣)C級危房沒有完全消除,存在大量安全隱患,保障校舍安全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為提高中國小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國家防災減災總體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堅持教育優先發展、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內容。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實施範圍和總體要求
(一)實施範圍。全市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國小(含幼稚園、中職學校,下同)。
(二)總體要求。明確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責任,結合教育事業發展、防災減災、校園建設等規劃和各類教育建設專項工程,統籌實施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堅持通過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等多種形式,逐步使全市所有校舍滿足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同時加強對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維護。加強對中國小校舍規劃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設、使用維護、信息公告、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重慶市情的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制度體系。
三、長效機制的主要內容
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明確責任、完善制度、統籌實施、建管並重”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一)建立校舍年檢制度。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參與,每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校舍安全隱患排查。排查後需要鑑定的,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定。未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或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校舍,每年進行一次鑑定;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的,每5年進行一次鑑定。凡經鑑定的校舍都應出具《中國小校舍安全鑑定報告》。排查鑑定範圍包括中國小教學用房、教學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內教師周轉房等,以及圍牆、校門、廁所、堡坎、宣傳欄等附屬建構築物,不包括已出售的教師住宅和其他商業用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校舍所有人(使用人)應委託房屋鑑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鑑定:
1.有安全問題,無法判定其危險程度的;
2.突發自然災害及其他原因造成校舍安全隱患的;
3.經過大修或加固的校舍,使用滿5年的;
4.後續合理使用年限低於5年的;
5.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影響房屋安全的;
6.未辦理消防相關手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舍,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校舍所有人(使用人)應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鑑定:
1.國家頒布新的抗震設防建築標準或所在區域抗震設防等級有所提高;
2.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的校舍;
3.安全性鑑定無法滿足要求,需進一步鑑定的校舍。
(二)完善預警回響機制。各區縣(自治縣)要將校舍安全納入防災減災總體規劃,對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舍災害風險進行綜合評估,指導學校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師生開展應急演練。教育、公安消防、國土房管、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時發布安全預警,特別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租賃校舍的日常監控。各學校要將防災應急處置納入長效機制工作範疇,建設完善預警信息接收終端,並將校長、分管安全副校長和防災應急處置人員基本信息納入區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確保學校接到預警信息後及時回響,科學啟動應急預案。
(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市教委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全市中國小校舍信息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市中國小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全覆蓋的排查鑑定基礎台賬,根據校舍排查鑑定情況,如實填報每一所學校的基本信息、每一棟建築的詳細信息以及開展校舍安全年檢、實施校舍維修改造等相關信息,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四)完善隱患排除機制。各區縣(自治縣)應綜合考慮面臨自然災害的危險程度,對經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使用的校舍,區分輕重緩急制訂相應的年度改造實施計畫。一旦發現D級危房和經鑑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不具備加固改造條件的應予以拆除重建,對通過加固改造可以達到抗震及其他防災要求的C、B級危房應按照標準進行加固改造,並完善相關防災減災設施,做到當年出現的危房當年消除。定期進行消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建築設施設備完好有效。在制訂年度實施計畫時,應將近期加固改造目標和長遠事業發展目標有機結合,並優先考慮將部分有條件的中國小建成應急避難場所。
(五)完善項目管理制度。中國小校舍維修、加固、重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項目竣工後,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學校進行竣工驗收並備案。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其防險自保設施應通過國土房管、水利等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範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區,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如因校舍選址不當或建築質量問題導致垮塌的,評估鑑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要依法承擔責任。對擠占、挪用、剋扣、截留、套取長效機制專項資金、違規亂收費或玩忽職守影響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保障中國小校舍安全的責任主體,建立長效機制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管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相關部門及學校實行項目管理。市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公安、國土房管、水利、審計、地震、氣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鞏固和完善權責一致的工作推進機制和責任落實機制,提升長效機制建設管理合力。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行政區域內的校舍進行排查鑑定,制訂長效機制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和加固改造方案;足額落實本級政府應承擔的項目資金;按有關規定減免項目建設收費;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保證項目進度和質量;保證建設用地;對學校項目建設期間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長效機制項目規劃,督促學校做好校舍日常維護工作,測算年度校舍維修改造經費和火災隱患整改經費;組織項目前期論證、項目申報、招標採購、勘察設計、項目施工、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加強對項目學校人員的培訓,促進長效機制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在校舍尚未全部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國家綜合防災要求的情況下,要確保校安辦人員配備和工作經費,切實做到“目標不變、隊伍不散、工作不斷、力度不減”。
學校應將建立長效機製作為加強校園管理的常規工作,負責配合實施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及時發現、報告校舍險情、隱患;指定專人協助做好項目監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間安全教育工作,妥善處理好學生在校就學和生活問題,保證師生安全;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定期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二)資金保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建立長效機制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統籌農村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國中校舍改造、薄弱學校改造和高中辦學條件改善等校舍建設項目資金,全面排除校舍安全隱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舍安全資金由中央、市和區縣(自治縣)共同承擔,市級財政將根據實際情況,重點對邊遠地區、貧困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獎補;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及民辦、外資和企(事)業辦中國小所需校舍安全資金由舉辦方和本單位負責落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支持指導並監管。建立長效機制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支持。對長效機制校舍建設項目需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我市收入部分予以減免,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在服務雙方協商基礎上可適當予以減收或免收。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中國小校舍建設。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中國小校舍建設的捐贈支出,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四)檔案建設。各區縣(自治縣)要建立中國小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錄入加固改造、新建校舍等信息。學校要建立校舍維修改造台賬,確定專人及時記錄保存校舍排查鑑定、日常維護以及加固改造等相關資料。要按照校安工程建設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建立長效機製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五)監督檢查。中國小校舍安全工作實行市級重點督查和定期巡查相結合、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制。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建立長效機製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每年向區縣(自治縣)人大、政協報告、通報工作情況,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設定監督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市政府每年將不定期對各區縣(自治縣)校舍維修改造情況進行檢查,對造成校舍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人員,將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責任。
(六)宣傳教育。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畫規定的安全教育時間,間周安排一節安全教育課程,對學生開展防災和安全教育,向師生普及安全知識。要培養師生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掌握應急避險技能,提高師生防災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認真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努力營造全社會支持、監督和推進中國小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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