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總體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激發全市社會各界的創業熱情,全面推動我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0〕309號
渝辦發〔2010〕30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重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總體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激發全市社會各界的創業熱情,全面推動我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314”總體部署,加快實施“五個重慶”建設,緊密圍繞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從提高勞動者創業意識、增強創業能力、改善創業環境、健全創業服務體系著手,大力推動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形成“百姓創家業、能人創企業、老闆創大業、幹部創事業”的全民創業新局面,努力實現包容性增長,讓創業的成果惠及各類人群,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鼓勵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者個體經營,在實現成功創業的同時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健全政府職能部門共同組織、社會各界主動參與的管理服務體系,建立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機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形成全社會崇尚創業、支持創業、競相創業的新局面。力爭用3年時間,新增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30萬戶,其中微型企業6萬戶,全市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總量達到110萬戶;創業帶動就業率達到1∶5,累計帶動就業100萬人;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指導和創業培訓活動人數達到80%,畢業生當年創業人數達到3%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組織領導體系。
1.市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創建創業型城市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各區縣(自治縣)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工作方案,科學分解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在2010年11月啟動創建工作。
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把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和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鼓勵開展各種形式的創業活動,激發全社會的創業活力,實現創業主體多元化、創業形式多樣化、創業服務系統化。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1.放寬準入領域。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主體通過參股、聯合、併購、獨資等方式,參與各個領域的投資建設。堅持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各類創業主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
2.放寬登記條件。建立工商登記“綠色通道”,除了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初始創業者凡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對出資數額不予限制。申辦有限責任公司的,滿足最低出資額即可登記,除1人有限公司外,依法允許其註冊資本2年或5年內分期到位。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等七類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件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採取“1+3”模式推進微型企業創業,即“投資者出一點、財政補一點、稅收返一點、金融機構貸一點”,並給予財政、稅收、融資擔保、行政規費減免等政策扶持。
3.放寬經營場地限制。允許創業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契約約定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由政府投資興建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預留一定比例的攤位優先租賃給初次創業者,並在租賃費、管理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4.強化創業保護。要為創業者提供優良的創業環境,不得干預創業者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強制要求創業者參加非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考核、評比、捐贈等活動,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業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5.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除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6.落實資金扶持政策。對高校畢業生等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最高8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全額貼息。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各類人員達到2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全額貼息。
7.鼓勵就業困難和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創業並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獎勵。
8.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高校畢業生從畢業當年起從事個體經營的,實行一次辦照,終身免費,全部免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2年人事勞動事務代理,代理期間可參加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普及高校畢業生創業教育,加強創業技能培訓,提高創業能力和成功率。將“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服務街道、社區就業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等鼓勵創業政策支持範圍,鼓勵其在鄉鎮基層從事創業活動。
9.鼓勵農業富餘勞動力自主創業。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就近就地進入科技創新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現代服務型等產業或者行業,興辦各類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社會事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在創業場地、金融渠道、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10.支持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納入小額擔保貸款對象範圍予以資金扶持。
11.支持三峽庫區移民創業。完善移民創業扶持體系,加大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市場信息、創業引導和服務工作力度,提高移民創業能力。
12.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創業。專業技術人員可用專利等無形資產參與入股投資或高新技術企業的增資擴股投資。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參與企業技術創新的人員,可根據成果轉化方式,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或獎勵。
13.鼓勵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創業。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創辦企業的,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予以支持,財政全額貼息。
(三)健全創業培訓體系。
1.創新培訓模式。要建立專業化的創業培訓師資隊伍,採取創業培訓進社區、進校園、進農村、進企業、進軍營等多種形式開展創業培訓,將新一輪創業者全部納入培訓範圍,使有創業願望的各類勞動者樹立創業理念、增強創業意識、掌握創業技巧,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和穩定性。
2.提高培訓實效。將創業培訓與項目開發、小額貸款、開業指導等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創業培訓質量和後續服務質量。
(四)建立創業服務體系。
1.提供創業資金保障。設立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鼓勵和支持各類人群從事創業活動。
2.推進項目帶動創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創業促進就業的重要作用。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帶動創業、擴大就業的具體計畫,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創業、就業。開發和提供適合勞動者創業的產業項目,開展創業項目推介活動。
3.加強創業指導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就業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服務,開展“創業街道(鄉鎮)”建設,積極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創業指導、創業扶持政策諮詢和後續服務,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健康發展。
4.建立創業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市級特色工業園區、行業協會、培訓機構和企業現有的項目、場地或其他設施和資源,打造各具特色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提供創業實訓以及創業項目的孵化和生產經營基地。力爭到2012年建成50個以上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每個區縣(自治縣)建成1個區縣(自治縣)級創業孵化基地,使全市創業孵化基地總數達到100個左右,創業孵化企業達到3000戶以上,構建市、區縣(自治縣)二級創業孵化體系。市財政對市級孵化基地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
5.設定專門服務平台。要建立監督、評估考核體系,指導和監督創業培訓計畫的實施及對培訓質量的評估和跟蹤。組織開展創業項目的開發、徵集、評估、論證、推介等工作。組織創業師資隊伍,指導創業者完成創業項目計畫書和解難答疑、政策諮詢等工作,提高創業者的創業成功率。開展小額貸款的信用擔保,受理失業人員貸款申請,並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等融資服務。成立重慶市大學生自主創業服務中心,對在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五)建立創業工作考核體系。
1.建立考核評價體系。要把最佳化創業環境、落實創業政策、開展創業培訓、改善創業服務以及創業的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列入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內容。
2.切實加強考核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任務分工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創建工作的任務指標,建立完善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網路體系,搭建創業服務平台,培養創業培訓師資,引進創業培訓技術,設立創業項目庫,收集推薦優秀創業項目,支持創業載體發展,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完善人力社保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完善社會保險政策,發展和諧勞動關係。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培訓鑑定補貼、創業補助金等扶持政策,為創業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要爭取資金支持,協調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創業活動。
(二)市財政局要加大對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對於參加創業培訓、積極自主創業、增加就業崗位等活動,要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增加小額擔保貸款基金額度,擴大貸款扶持範圍。
(三)市經濟信息委要組織和帶動社會資源,積極利用閒置廠房、樓宇、工業園區等場所,充分挖掘其孵化企業的潛能,為創業小企業提供功能齊全的生產經營場地和綜合性服務。要制定扶持小企業基地建設的措施和辦法,為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四)市教委要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將創業教育納入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內容和評價體系,充實創業教育培訓師資力量,做好各級各類畢業生的創業引導工作。要依託學校的優勢資源,建立校內創業孵化基地,為在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支持和服務。
(五)市科委要加大對科技創業的支持力度,完善推進科技創業的投入方式,強化科技企業創業的技術支撐,加強科技創業計畫實施和科技型企業培育,最佳化科技創業環境,提高科技創業成功率,依託科技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要發揮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加快建立“投、保、貸、補、扶”一體化的科技投融資體系,拓寬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的投融資渠道。
(六)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要為自主創業人員利用房屋抵押等方式進行融資提供方便,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七)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要依法治稅、促進公平競爭,凡是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使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之間實現公平競爭。要更新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最佳化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要著力宣傳國家鼓勵支持全民創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以便廣大創業者了解政策,掌握政策,運用政策。
(八)市工商局要做好證照審批及管理工作,簡化程式,減少環節,落實收費減免政策,配合各級創業服務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加大對創業活動的扶持力度。
(九)市總工會要充分發揮職工創業基地等機構的作用,鼓勵職工創辦經濟實體。要進一步挖掘培訓資源、擴大創業培訓基地規模和數量。要組織各級工會組織開展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活動,鼓勵職工立足崗位創新創業。
(十)團市委要充分發揮青年創業園、青年聯合會、青年企業家協會、青年商會、青年創業基金會等機構作用,開發適合青年的創業項目。建立青年創業孵化基地、示範園、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和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為具有創業意願的青年提供創業培訓、技能培訓和青年小額擔保貸款等服務。
(十一)市婦聯要充分發揮女企業家協會、女專家聯誼會和婦女兒童基金會等機構的作用,引導婦女開發適合自身實際的創業項目。充分利用女大學生創業實踐基地,為具有創業意願的婦女提供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等服務。
(十二)市工商聯要充分發揮會員企業作用,加強與民間商會、行業商會和民營企業的聯繫協調,推動民營企業建立創業實訓基地,組織民營企業家實施帶徒創業,促進創業工作開展。
(十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工作重點,制訂年度工作計畫,納入就業工作年度考核,全方位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市級特色工業園區要重點圍繞高新技術產業和研發轉化基地建設,興辦零部件、裝配、物流等中小企業,鼓勵創業者在電子信息、生物製藥等領域進行技術創業、知識創業。
(十四)人行重慶營管部要制定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指導和督促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自主創業者的融資服務工作。
(十五)社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配合相關部門廣泛收集創業信息,推介創業項目,搭建創業項目和創業者之間的交流平台;行業協會要為創業者提供項目評估、投資融資、信用擔保、經營管理等專業諮詢服務。
五、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0年12月以前)。
1.制訂重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方案;
2.成立重慶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
3.組織召開全市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會議,安排部署有關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
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創建創業型城市階段性工作任務;
2.探索建立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評價考核體系;
3.逐步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體制、機制。
(三)加快發展和完善階段(2013年12月以後)。
初步完成創建創業型城市工作,達到預期目標,鞏固和發展創建成果,總結工作經驗,持續推進創業型城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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