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2005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總論,具體內容,

總論

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我市地處長江上游、三峽庫區的腹心地帶,林業在庫區生態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搞好林業建設意義十分重大。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進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及其工作措施是可行的。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中共重慶市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加快林業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具體內容

進一步落實林權
林業發展的深層次問題,主要是產權問題。完善林業產權制度,核心是明晰產權、落實產權。改革開放以來,我市林業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林業產權制度中存在的權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經營機制不活、流轉不規範等問題,影響了社會資本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制約了林業事業的發展和林農的增收。因此,完善林權制度勢在必行。全市用2年時間,完成確定林業產權歸屬、頒發林權證的工作。對權屬清楚,並已頒發林權證的,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儘快頒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並儘快核發林權證。對原承包到戶的集體林,要保持承包關係的穩定。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確定經營主體。集體林經營形式的確定要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實行森林分類經營
按照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將全市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兩大類,實行分類經營。被劃為國家重點公益林的,要按照天保工程要求,嚴管嚴護,禁止商品性採伐。劃為地方一般公益林的,允許林主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保護利用,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經營和永續利用。劃為商品林的,在保護生態的前提下,要依法放開搞活,實行林主自主經營、自行管護。凡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政府要以多種方式對投資者給予合理補償,並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推進森林資源流轉
要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鼓勵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入股、聯營等方式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參與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森林資源流轉,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規範有序的原則進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大力培育林業市場
要積極建立林產品及其產權交易市場。要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林主進入市場的渠道。重視特殊行業用材需求,探索統一供應木竹原材料的經營管理機制。可以利用森林資源組建林業擔保公司,開展林權證抵押、林地儲備制度試點工作。要進一步放開林產品運輸市場,放寬木材運輸監管範圍。
加強林業服務體系建設
為適應新形勢下林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轉變職能,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加強林業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林業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搭建林業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為林業經營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要健全和完善森林安全保護體系,積極實施森林資源監測網路工程,加強森林防火工作,控制林業有害生物的成災和蔓延;要健全和完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加大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切實保護森林資源;要建立健全林業中介服務體系,積極組建各種林業行業協會和組織。
切實加強完善林權制度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完善林權制度,加快林業發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制定實施方案,及時調解林權糾紛,建立林權仲裁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組織指導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和民眾認真開展工作。市、區縣(自治縣、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監督檢查,促進林業快速健康發展。
(2006年4月12日) 為全面推進全市林權制度改革,市政府於去年(2005年)n月巧日出台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05〕109號),2005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了((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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