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宣傳貫徹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依法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決議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宣傳貫徹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依法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決議

2003年8月1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宣傳貫徹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依法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決議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情況的報告、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退耕還林條例》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我市退耕還林工程從2000年、2001年試點,2002年正式實施以來,市和工程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宣傳貫徹《退耕還林條例》,制定實施配套措施,實行目標責任制,認真落實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補助等政策和其它保障措施,調動了廣大退耕還林農戶的積極性,較好地完成了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果,探索和積累了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經驗。但我市的退耕還林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規劃和有的計畫滯後、布局分散,有的造林質量不高、管護粗放、林糧間作,有的荒山造林面積不實,有的配套經費不落實、擠占挪用退耕還林補助資金,有的供應補助糧質量不合格和“回購”補助糧,為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依法促進和保障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確保退耕還林工程效益,特作如下決議。
一、深入宣傳貫徹《退耕還林條例》。退耕還林是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對於我市改善生態環境、最佳化農村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市和工程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退耕還林的重要性,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退耕還林條例》。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樹立生態優先的觀念,增強依法組織實施退耕還林的自覺性;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把《退耕還林條例》宣傳到廣大農戶;要重點宣傳退耕還林農戶的權利和義務,充分調動他們參與退耕還林的積極性,確保退耕還林工程依法順利實施。
二、科學編制退耕還林規劃和計畫。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經驗,按照國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及時科學編制我市退耕還林規劃。明確退耕還林的範圍、布局、重點、目標和任務,實事求是地把應當退耕還林的耕地納入規劃。編制退耕還林規劃,要與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規劃相協調。各地應根據全市退耕還林規劃,制定完善退耕還林計畫,確保退耕還林工程科學有效實施。
三、嚴格執行根據《退耕還林條例》制定的各項政策。市和工程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法行政,嚴格執行退耕還林政策,認真落實退耕還林各項保障措施。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不折不扣地落實資金補助和糧食補助,嚴禁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嚴禁供應不合格補助糧和“回購”補助糧;認真落實工作經費和糧食調運補助經費;依法保護退耕還林農戶、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繼承轉讓權、採伐權,真正做到取信於民。
四、堅持生態優先原則。各地在實施退耕還林工作中,要嚴格執行《退耕還林條例》規定的生態林比例。要正確處理好退耕還林與農業結構調整的關係、發展生態林與經濟林的關係、農民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的關係,確保生態目標、農村經濟發展目標、農民增收目標的實現。
五、加強退耕還林工程管護。完善驗收制度,嚴格驗收標準,杜絕弄虛作假。堅持誰退耕、誰造林、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制,加強造林管護。加快實現由重數量向數質並重、由重造向造管並重、由粗放管理向科學管理的轉變。創新機制,探索退耕還林土地流轉,鼓勵城鄉單位和個人承包造林,推行工程招投標制、工程資金報賬制、工程質量監理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禁止林糧間作和毀林復耕,努力提高退耕還林長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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