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聯合制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工信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
  • 印發日期:2020年7月24日
  • 發文字號: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
  • 實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實施依據,檔案內容,

實施依據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根據《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能源局關於印發<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0〕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細則,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含計畫單列市,下同)會同同級財政廳(局)、各直屬海關、省級稅務機關按照本細則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一般應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企業,承諾具備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製造能力以及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不存在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
(三)具有核心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四)申請享受政策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應符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有關要求。
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核電項目業主應為核電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依託項目的業主。
第二章 免稅資格申請程式
第四條 新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1次。
第五條 新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按照下年1月1日執行有效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於當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其中,地方企業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報告;中央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核電項目業主通過中央企業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報告。
第六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收到申請報告後,應對照附屬檔案1有關要求,審核申請報告是否規範、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財政廳(局)、省級稅務機關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申請報告不符合規定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需要補正的材料,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未按照規定報送申請報告或補正材料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不予受理。
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將審核後的申請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報告後,應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通過書面審核和答辯等形式,對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的免稅資格進行認定,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共同研究確定下年度新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名單及其享受政策時間、免稅資格覆核時間,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每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關總署,抄送稅務總局、能源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名單中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將新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名單等信息分別告知相關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
第十一條 特殊情況下,新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名單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發,新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可憑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具的《申請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受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手續。
第三章 免稅資格覆核程式
第十二條 對已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的免稅資格每三年集中進行一次覆核。
第十三條 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按照下年1月1日執行有效的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於其免稅資格覆核當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覆核報告》(見附屬檔案3)。其中,地方企業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覆核報告;中央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核電項目業主通過中央企業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覆核報告。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收到覆核報告後,應對照附屬檔案3有關要求,審核覆核報告是否規範、完整,材料是否有效。其中,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省級財政廳(局)、省級稅務機關對覆核報告進行審核。覆核報告不符合規定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需要補正的材料,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材料。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未按照規定提交覆核報告或補正材料的,視同放棄免稅資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五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於當年9月30日前,將審核後的覆核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覆核報告後,應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通過書面評審和答辯等形式,對已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的免稅資格進行覆核,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共同研究確定繼續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名單及其繼續享受政策時間、下一次免稅資格覆核時間,以及停止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名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於當年11月30日前函告海關總署,並抄送稅務總局、能源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繼續享受政策名單中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自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將繼續享受政策、停止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名單等信息分別告知相關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
第十九條 已享受政策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於每年3月1日前將《享受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年度執行情況表》(見附屬檔案4)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匯總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已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發生名稱、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等信息變更,應在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確定變更後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是否繼續享受政策;不符合條件的,自變更登記之日起不再享受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確認結果(對停止享受政策的,應註明停止享受政策時間)函告海關總署,並抄送稅務總局。
第四章 目錄製修訂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應適時調整。調整內容包括:增加或刪除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增加或刪除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調整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調整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的技術規格、銷售業績、執行年限等,調整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的單機用量、執行年限等。
第二十二條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應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和目錄規定的領域。《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增加及保留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應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增加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應為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如對相關目錄提出修訂建議,可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或中央企業集團報送《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修訂建議報告》(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四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中央企業集團應對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提交的目錄修訂建議進行篩選和匯總,於當年3月31日前將目錄修訂建議匯總表和修訂建議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可按職責分工對目錄提出修訂建議,於當年3月31日前將修訂建議函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開展目錄修訂評審,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上公示後(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10個工作日),按程式發布新修訂的目錄。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2020年已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按規定提交免稅資格覆核報告。以後的免稅資格覆核工作每3年開展1次,即2022年對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的免稅資格進行覆核,2025年對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的免稅資格進行覆核,以此類推。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執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零部件、原材料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九條 享受政策的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如存在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等失信情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企業是否能繼續享受免稅政策。不能繼續享受免稅政策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企業名單及停止享受政策時間等信息函告海關總署,並抄送稅務總局、能源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
第三十條 對於企業和核電項目業主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的,取消免稅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做好政策解讀和業務輔導;對於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可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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