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辦法

《上海海關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部署,進一步加大政策供給力度,健全完善覆蓋積體電路產業鏈全流程的新型海關監管服務體系,提升上海積體電路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質量,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上海海關發布的《上海海關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海關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海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2月,上海海關發布的《上海海關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部署,進一步加大政策供給力度,健全完善覆蓋積體電路產業鏈全流程的新型海關監管服務體系,提升上海積體電路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質量,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積體電路產業鏈上中下游企業(除失信企業外)至所在地海關即主管海關備案後,均可納入上海海關支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監管創新實施範圍,並適用本辦法(以下所述“企業”均為適用本辦法的企業)。
第二章 通關管理
第三條 隸屬海關開設通關“綠色通道”,提供專人跟蹤、專窗服務,支持企業套用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匯總徵稅等模式,加快進出口通關速度。
第四條 海關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申報,推動稅收風險源頭治理,減少涉稅申報要素差錯。
第五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對於企業因安全生產、環保等相關管理要求需進行銷毀處理的減免稅原材料、消耗品和零配件等,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作銷毀處理後解除監管。
第六條 企業以“無代價抵償”方式辦理審批及進出口報關的貨物,除海關認為確有必要外,可免於提交商品檢驗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七條 對於企業納入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企業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2年以上延期手續,海關提供相應通關便利。
第八條 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攻關機制,對領軍企業、重點企業研發機構所需設備、關鍵零部件及材料進出口提供通關便利,加強企業的創新能力。
第三章 布控檢查
第九條 海關根據積體電路產業特點確定試點商品,依託上海海關跨境貿易大數據平台開展供應鏈安全評估,積極推動總署對經評估為安全評級的供應鏈進口的試點商品適用較低的檢查比例或取樣送檢比例。
第十條 海關全面推廣真空包裝等高新技術貨物布控查驗模式,對進出口真空包裝、防光包裝、防塵包裝、恆溫儲存等高新技術貨物,採取事前風險評估備案、事中布控流程控制、事後風險驗證管理模式。
第十一條 海關對企業進口的木質包裝貨物實施“直通式”檢疫,木質包裝隨貨物由屬地海關實施檢疫防控。
第十二條 海關對企業進口的用於維修零備件的非高風險金屬材料,經風險評估後,採取“符合性評估+合格保證”等合格評定模式。
第十三條 海關建立進口危險化學品“白名單”制度,對企業進口的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光刻膠和聚醯亞胺等進口自用原材料探索實施檢驗便利化措施,減少取樣送檢比率。
第十四條 對企業符合條件的進口危險化學品,經首次實施危險特性檢測鑑定未見異常的,1年內原則上不重複實施危險特性的取樣檢測。
第十五條 海關為企業設立查檢專用通道,對企業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開展優先屬地查檢,減少企業等待時間。
第十六條 海關對企業進口的成套設備實施“項目制管理、集中受理”監管;對隨成套項目及維修用的進口零備件靈活套用多種合格評定模式實施檢驗,加快設備投產時效。
第四章 稅收征管
第十七條 企業可採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擔保、關稅保證保險等方式向海關提供稅收擔保。對於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款擔保,可同時用於匯總徵稅擔保、納稅期限擔保、徵稅要素擔保、暫時進出境擔保等多項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海關指導幫助企業高效便捷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支持企業用好積體電路、重大技術裝備等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海關對企業進口的原材料、消耗品採取減免稅快速審核模式,研究將自用生產設備零配件納入快審模式,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積體電路減免稅“快速審核+ERP聯網”試點。
第二十條 海關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實驗用途的貨樣或其他進出口免費貨物適用審價簡易程式,企業可線上提交審價資料;對企業進口的生產設備,在完善產業重點設備價格信息庫的基礎上,納入關區專項審價指導機制,加快設備進口速度。
第二十一條 海關加急辦理企業進口貨物的預裁定申請,提升預裁定處理時效,為企業及時紓解疑難。
第二十二條 探索簡化具有同等享惠資質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強化產業協同發展。
第五章 保稅監管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保稅貨物可在完成海關備案的場所自主存放。
海關支持保稅料件、不作價設備等在企業間便利流轉使用,根據企業需要採用余料結轉或深加工結轉等方式辦理手續,對企業間保稅流轉貨物原則上不查驗。
企業可對符合串換條件的保稅、非保稅料件開展自行串換、處置。
經所有權人授權同意,來料加工保稅料件可以串換。
第二十四條 企業集團成員間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免於辦理備案手續,其中辦理全工序外發的,免於提供擔保,企業按規定留存收發貨記錄。
第二十五條 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採用集中內銷的,可在不超過手冊有效期或賬冊核銷截止日期的前提下,在同一年度按季度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無需提交《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情況表》。
第二十六條 海關對企業自保稅倉庫出庫進口的維修用零備件採取“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模式,對相關貨物實施在庫集中檢查,貨物實際出庫進口時分批核銷,快速放行。
第二十七條 海關支持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建設服務積體電路產業的物流分撥配送中心,促進保稅貨物在區內外企業間便利流轉,提升供應鏈運作效能。
第六章 企業管理和稽核查作業
第二十八條 海關對企業優先開展信用培育,創新試點企業集團、產業鏈供應鏈“1+N”(主體企業及相關企業)組團培育認證模式,就共同部分無須重複培育認證,壓縮培育認證時間,降低企業綜合成本,幫助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整體提高合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主管海關設立產業鏈聯絡員,向企業提供海關政策、法律法規諮詢服務,收集企業意見訴求,指導企業規範經營。
第三十條 海關支持在核查作業中開展引入第三方中介提供服務,探索認可高級認證企業自查結果,探索套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遠程作業。
第三十一條 海關對企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符合主動披露相關規定要求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對符合規定的不列入信用記錄,為企業提供容錯糾錯、守法便利通道。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海關建立監管創新工作應急保障機制,對工作中發生的緊急問題、突發風險開展應急處置,確保業務運行穩定通暢,及時化解風險隱患。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海關業務,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海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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