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印權是一個印刷許可權,指將以出版物形式發表的作品,不做任何改變而重新印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印權
- 屬性:以出版物形式發表的作品
- 出處: 《實施條例》
- 性質:自費圖書作者需要重印、再版時
許可權區別,兩種情況,著作權問題,
許可權區別
再版的圖書,不可再用原書號,必須用新的書號;除書名外,其他如封面裝幀、開本、版式等都可以重新設計。再版的圖書照原樣再印或略作小的改動再印,稱為再版書的重印。再版書重印的印次和印數,都是從初版的第一次印刷起累計。
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實施條例》里說的是著作權人確認圖書脫銷的方法。也許著作權人認為圖書脫銷了,但是出版者不承認脫銷不給你重印再版。所以這個方法也等於是給出版者一個寬限期,著作權人給圖書出版者下兩份訂單,如果6個月內能履行的,那就不能算脫銷了。如果6個月內兩份訂單都履行不了的話,你出版者也就不得不承認脫銷,這樣著作權人要求你重印再版也是很合理了,如果不重印再版,應該可以按照《著作權法》三十一條終止契約了。
在圖書出版契約的有效期間,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契約。例如,圖書出版者認為該作品的再次印刷不具有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而拒絕著作權人重印、再版的要求,著作權人可以終止該契約。圖書需要重印、再版時,圖書出版者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兩種情況
(一)當出版社圖書需要重印、再版時,出版社應當通知原著作權人,並支付一定報酬。在圖書出版契約的有效期間,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契約。例如,圖書出版者認為該作品的再次印刷不具有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而拒絕著作權人重印、再版的要求,著作權人可以終止該契約。
(二)當自費圖書作者需要重印、再版時,這個是個糾結的問題,原則上使用新書號,重新CIP備案,比第一次省去的是審稿時間,一般1個月內都可辦成,如果作者單方面印刷,未通知出版社,若查出來屬於侵權行為,印刷廠未取得印刷許可未備案因盜版圖書有連帶責任。如果出版社評估後感覺圖書還是有比較好的市場,也是可以接受稿件,免費出版,並支付作者回響的版稅。
再版涉及到的主要問題是與作者續簽契約,有時候當年的作者青澀默默無聞,幾年後大紅大紫,那么在稿酬版稅這塊的差異性是巨大的。舉例:《三重門》剛面試的時候,韓寒的版稅只有7%(屬於新作者水平)。
重印與再版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圖書重印或圖書再版需要雙方同意,出版社與原作者。
2、圖書重印需要原則上需要更換書號,重新CIP備案。
3、單方面重印屬於侵權行為,對方可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
4、圖書重印與再版可適當更改小部分內容,原則上正文不宜大動。
5、在原契約期間內,作者無權利更換出版社,再次出版,必需在原出版社進行圖書重印或再版
著作權問題
不少出版社對重印書的著作權問題還缺乏足夠的重視,造成著作權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一本英語語法方面的圖書,作者在編寫該書時,參考了一位同學的英文語法材料,並將部分內容譯成中文,編入該書中,最後以個人署名方式在某出版社出版。首次印刷後,提供材料的這位同學對作者提出意見,認為該作者不僅僅參考了自己的材料,而且把其中的部分內容經翻譯後直接編入該書中,則該作品應為兩人的合作作品。這位作者認識到這個問題後,向同學表示了歉意,從首次所得稿酬中拿出一部分付給這位同學,並表示下次重印時署兩個人的名子。
但這些情況該出版社並不知道,而且在重印時也未通知作者,仍按原來的方式署了一個人的名字,待重印樣書送到作者手中時,兩位作者都提出意見,要求出版社署上兩個人的名字重新印刷。
例如:一部反映二戰內容的文藝作品出版後,一直有一批庫存圖書未銷出去,恰逢1995年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50周年,出版社換了封面,重新推向市場,但未通知作者。待作者發現該書以新的面目上市後,認為出版社未通知自己便進行重印,且未支付重印稿酬,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的,提出索賠要求。以上兩例說明圖書重印時,一定要注意著作權問題,以免造成侵權現象。出版社在重印圖書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