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證明

釋放證明是指勞改機關、監獄、看守所等羈押場所按規定釋放人犯時出具的證明。被釋放者獲得人身自由的合法憑證。在中國,釋放被羈押的人的根據是:(1)拘役或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的;(2)法院判決無罪、免於刑事處分或者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3)假釋的;(4)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5)訴訟過程中繼續羈押無法律根據的。《釋放證明書》是勞改機關統一印製的一種重要的獄政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釋放證明
  • 出處:《法學大辭典》
司法機關解除在押人犯拘禁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在中國,釋放被拘禁者的權力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決定。司法機關如違反有關規定,被拘禁者及其家屬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程式要求釋放。司法機關對被拘禁者決定釋放時,應當發給釋放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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