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

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為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和幫教工作,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
  • 對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 條目數:二十條
  • 地區:廣州市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和幫教工作,預防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5年內、解除勞動教養3年內的人員進行非強制性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刑釋解教人員原則上回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
安置幫教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安置幫教和社會安置幫教相結合,監獄、勞教所、看守所(以下統稱監所)教育與安置幫教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安置幫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協同實施本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互相配合,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五條

全市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將其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目標,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將安置幫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條

街(鎮)安置幫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做好服刑在教人員的信息核查工作。
監所對服刑在教人員進行出監所教育時,應當告知國家有關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就業、就學、幫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安置幫教部門的聯繫方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協助做好服刑在教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經技能鑑定合格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監所應當與區(縣級市)、街(鎮)安置幫教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在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30日內,將綜合評估意見、回執單等相關材料送達服刑在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或街(鎮)安置幫教部門。

第九條

街(鎮)安置幫教部門應當在收到監所回執單5個工作日內向監所反饋回執單,對重點刑釋解教人員,應當聯繫其家庭成員及所在村(社區)代表按期到監所將其接回,並按規定履行好安置幫教工作職責。

第十條

刑釋解教人員應當在離開監所之日起30日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街(鎮)安置幫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入戶手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街(鎮)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互相支持、配合及通報制度,做好流動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對人、戶分離及外出務工經商的刑釋解教人員,建立以流入地為主,流出地配合的共同管理工作機制,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街(鎮)安置幫教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強銜接。

第十二條

刑釋解教人員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入學、招考不受歧視。對符合條件申請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各類職業學校的,教育部門應當準許報考;符合錄取條件的,學校應當予以錄取;對未滿16周歲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刑釋解教人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創造條件讓其繼續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的,由落戶地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接收,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原有宅基地和責任田(林)的,應予以落實;在農村城鎮化改制過程中刑釋解教人員應得的股份,應予以落實。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失業登記工作,免費提供就業指導、就業崗位信息、就業推薦與介紹,提供技能培訓等就業培訓服務。將符合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協助將其安置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社會保險政策。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或領取基本養老金。刑釋解教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刑釋解教人員,應當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對生活困難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其臨時救助;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能力的,經審核,屬城鎮戶籍的,可入住社會福利機構,屬農村戶籍的,納入五保供養範圍或入住農村敬老院。

第十七條

大力提倡企業和各種經濟實體接收、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就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自謀職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登記註冊時應當平等對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稅務部門依法通過減免稅收予以扶持。

第十八條

錄用符合用工條件刑釋解教人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普惠政策。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對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支持,對安置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

第十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侵犯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安置幫教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安置幫教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於印發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穗府〔2003〕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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