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捕地

土地制度名。即采參及狩獵之地。清代以木蘭圍場,盛京英額邊圍場,盛京、吉林等處采參山場,布特哈、寧古塔、三姓等處所屬鄂倫春、畢拉爾、奇雅喀爾、赫哲、費雅喀、奇勒爾等捕貂處所,為開墾所不及之地,不列入清丈編冊納賦之地畝,稱為采捕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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