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

《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在1993.10.04由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10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第一條 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規範醫藥市場行為,保證醫藥產品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醫藥生產經營行政管理部門鼓勵支持和保護所有單位和個人對醫藥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行業不正之風進行社會監督。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條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或《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經醫藥、衛生、工商等部門審查批准,認定資格,取得合法地位,方可進行相應範圍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醫藥商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不得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不得擅自使用其它醫藥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不得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和名優標誌,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藥品批准文號和醫療器械批准號。
第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合法的醫藥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的產品,一般不得直接向醫療單位或藥品零售企業銷售。醫藥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法的醫藥批發企業購進所需的藥品。一般不得直接從醫藥生產企業進貨。
第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不準同集體單位、個體工商戶以“聯營”、“合作”、“委託代銷”等名義從事藥品批發業務。不準雇用個體工商戶為本企業推銷藥品。
第七條 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在交易活動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及《醫藥商品購銷契約管理及調運責任制劃分辦法》,購銷人員必須具有企業法人代表委託代理證書進行購銷活動,認真履行購銷契約,不得以賒銷作為競爭手段,不準虛報在途損耗或損失。
第八條 醫藥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送錢、送物、提供旅遊、為其報銷費用等各種賄賂手段誘使對方購買醫藥商品。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在購銷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給對方折扣,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的單位和個人也必須如實入帳。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
第九條 醫藥企業的藥品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採用生活用品等包裝藥品。
第十條 醫藥商品廣告必須真實、科學、準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醫藥商品作虛假宣傳。
刊播醫藥商品廣告要按照《藥品廣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要求的程式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銷售積壓商品,或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除外。
第十二條 醫藥商品不得搞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省級以上醫藥生產經營行政管理部門按情節輕重,依法處以通報批評、停產停業整頓,以至吊銷《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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