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在1993.10.04由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10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在1993.10.04由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
《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在1993.10.04由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第一條 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規範醫藥市場行為,保證醫藥產品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共29條,根據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1993年10月4日)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年11月15日)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該公約規定,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略)(二)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
本規定自1996年9月28日起正式實施。規定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四)要加強對個體醫療診所的監督管理,個體醫療診所應嚴格按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及數量,不得開設對外售藥門點,不得以行醫為名違法銷售藥品。(五)要加強對省內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
規範藥品網路經營活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藥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國家藥監局關於規範藥品網路銷售備案和報告工作的公告》等規定,結合北京市...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抽獎式有獎銷售認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套用解釋權問題的答覆(1998年10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對《反不正當...
為了正確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依法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解釋。
所謂實用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未具體規定。將國家工商局於1998年12月修改的《關於某些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關於審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
第四節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條款理解與適用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產品質量法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廣告法 四、商業詆毀的行政責任 五、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七章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 第...
(一)關於調整對象 《反法》規定的調整對象為“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實際上,經營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也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如經營者的股東、職工以及新聞工作者、執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責令舉辦單位立即停止舉辦活動,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及善後...
六、有關商業賄賂犯罪的司法解釋(節選)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節選)八、醫藥行業關於反不正當競爭的若干規定 九、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十、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