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正案

正式公布,基本概況,

正式公布

2018年6月25日,法務部公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送審稿對制約醫療器械有效監管的突出問題一併予以解決,為改革和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基本概況

送審稿進一步明確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將臨床試驗審批改為默示許可,增加附條件審批、拓展性臨床等規定,明確要求建立職業化檢查員制度;針對監管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增加境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進口和銷售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等要求,對臨床評價、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管理、復檢等制度進行完善,並增加處罰到人的條款。
送審稿明確指出,對生產、經營假冒醫療器械、未經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罰款最低限由5萬調整為10萬,最高限由貨值金額20倍調整為30倍。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件的,罰款最低限由5萬調整為10萬;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罰款最低限由1萬調整為10萬,最高限由違法所得5倍調整為30倍。
社會公眾可以在2018年7月24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等方式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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