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採取說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
  • 遵循原則:自願原則、合法原則
  • 主持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 採取方法:說服教育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行政調解,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原則,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特別處理,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行政調解是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調解,應當在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如果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是否為醫療事故還有爭議,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對此進行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原則

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定,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願原則體現在:第一,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願。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衛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願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第二、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願。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定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特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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