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事故處理工作,完善醫療事故發生後的處理程式,最大限度減少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發生,維護患者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發生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實行責任追究。

基本介紹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事故處理工作,完善醫療事故發生後的處理程式,最大限度減少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發生,維護患者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發生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實行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醫療事故是指已經省(市)醫學會鑑定,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事件,或縣衛生局對事實清楚、醫患雙方對診療過程無爭議、責任明確並經相關專家判斷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事件;醫療糾紛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家評析或醫院學術委員會討論明確當事人負有一定責任、最終給予經濟賠償、造成的負面影響較大的醫療事件。
二、對於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大小、責任程度及醫療糾紛的性質、賠償金額,分別給予責任人警告、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吊銷執業證書、處以經濟賠償等處罰;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一級、二級醫療事故負完全或主要責任的當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執業活動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一、二級醫療事故負次要或輕微責任的當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處罰。
(3)對三級、四級醫療事故負完全或主要責任的當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4)對三級、四級醫療事故負次要或輕微責任的當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的處罰。
四、因醫療事故導致醫療機構經濟賠償的,當事人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對於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當事人,當事人承擔不低於賠償額的30%;對於負次要責任或輕微責任的當事人,當事人承擔不低於賠償額的15%(具體承擔數額和方式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五、對醫療糾紛雖未經過醫學鑑定,但經過評議醫療機構負有一定責任且賠償額縣級醫院2萬元以上、鎮衛生院1萬元以上,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和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六、因醫療糾紛導致醫療機構經濟賠償的,當事人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對醫療糾紛負主要責任的,經院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對當事人承擔不低於賠償額的20%,對醫療糾紛負次要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低於賠償額的15%(具體承擔數額和方式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七、各單位要制定防範和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預案,經院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制定對醫師重大過失行為的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對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或事故的當事人,各單位應視情節給予停止處方權、停止手術權、調離原工作崗位或按聘用契約相關條款處理,情節嚴重的,必須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八、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及時上報。對瞞報、不報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追究醫療機構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應在糾紛處理結束或有鑑定結論後兩周內,將糾紛產生的原因、性質(技術性或責任性)、糾紛評析結果(分為可以避免、通過努力可以避免、不可避免三種)、初步處理意見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等,一併上報衛生局醫政股。對應處理而不處理或應上報衛生局處理而末上報造成社會重大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將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因醫療機構行政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原因,造成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定性為四級以上(含四級)醫療事故責任人,在申報職稱時按安徽省主任、副主任、主治醫(藥、護、技)師資格申報條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受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一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優評先。 .
十二、衛生局成立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局醫政股。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投訴;
(二)組織開展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評析
(三)依法移送醫療事故的醫學鑑定;
(四)負責主持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
(五)受理縣醫院、中醫院認為不宜評析的醫療糾紛和全縣其它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糾紛評析。
(六)依據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提出對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責任人或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
局成立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專家組,專家組由全縣資深的醫務人員組成。根據對口原則,由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公室臨時抽調,相關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
縣醫院、縣中醫院應成立有相關專家組成的醫療糾紛評析組織,負責本單位醫療糾紛的評析工作。
十三、本辦法適用於縣直醫療衛生單位、中心、鎮衛生院,最終解釋權歸廬江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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