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制定的意義
隨著放射診療工作的迅速發展,醫學放射工作人員受到輻射的機會日益增多,對醫學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工作的關注日益提升,相應的培訓工作顯得愈發重要。《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培訓規範》(GBZ/T 149-2002)已發布實施十餘年,雖然該標準在指導開展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防護培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法律法規和國內外相關標準對醫學放射工作人員技術要求的不斷提高,該標準的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形勢。因而,適時對此標準進行修訂,符合實際工作的要求。
二、重要指標的制定依據
本標準起草時嚴格遵循國家標準化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廣泛調研和分析國際國內相關技術資料,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多單位協作並廣泛徵求相關各方意見,儘可能具備嚴謹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期為醫學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供適宜、適用的技術規範。本標準與GBZ/T 149-2002相比,增加了有關術語和定義;修改了放射防護培訓內容;明確了培訓時間的要求;修改了培訓檔案記錄內容的要求;補充和修改了附錄A和附錄B。
與該標準有關的我國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GB 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