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3號)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酒發〔2010〕29號)精神,酒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鮑爾劍為酒泉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增加宗教方面外事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2.加強全市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民族工作部署和規定,並負責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政策建議。
2.建立完善民委委員制度,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3.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慶典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擬定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實施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4.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
5.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措施。參與組織全市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和全市少數民族文藝匯演。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搶救、保護、收集、整理工作。
6.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教育和使用工作。
7.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8.指導縣(市、區)民族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縣和民族鄉的聯繫;參與、協調有關部門對自治縣和民族鄉的項目幫扶和對口支援工作。
9.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宗教事務局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宗教工作的部署和規定,並負責督促檢查。
2.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3.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承辦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
5.負責宗教工作幹部、宗教團體負責人和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6.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7.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8.指導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工作,處理宗教事務的事件。
9.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和文秘工作;安排組織機關各類會議和活動;負責機關內部會議決定事項及領導交辦事宜的督辦落實和結果反饋工作;負責機關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保密、檔案管理、文印和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財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和行政複議工作。
(二)民族科
開展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協調處理民族關係;負責審查公民民族成分的變更事宜;負責審核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組織、指導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和自治縣縣慶活動;依據《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負責清真食品標誌牌的監製;按照分工做好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和推薦工作;負責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聯繫民委委員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做好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協調民族自治地方對口支援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工作;承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及扶貧工作;做好散雜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負責落實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文化、科技、體育、藝術、衛生和新聞出版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交流和宣傳工作;協調、組織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負責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工作;負責規劃、協調、指導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搶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古籍文獻;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古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考證、審定、翻譯、保護和申報等工作。
(三)宗教科
貫徹落實有關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調查研究全市宗教的重大問題;承擔涉及宗教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的審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方面涉外工作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做好涉及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制定應急預案,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負責維護穩定的有關工作。承擔宗教管理職責,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建議;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登記、大型宗教活動審批、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和宗教教職人員擔任、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指導市級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培養和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市級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審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宗教工作幹部、宗教團體負責人和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審報和辦理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團體的對外交流事項;承擔全市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批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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