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光華

鄺光華

鄺光華,男,漢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於江西省尋烏縣,大專文化,系江西省贛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原正縣級幹部。曾任中共江西省會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中共江西省安遠縣委書記。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逮捕。

2014年8月14日,其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江西贛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10月9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

2015年9月7日鄺光華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告以受賄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鄺光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尋烏縣
  • 出生日期:1961.12.14
  • 畢業院校:江西行政管理幹部學院
  • 信仰:共產主義
  • 性別:男
履歷,家屬關係,事件回放,案件查處,違紀被查,開庭審理,當庭翻供,當庭舉報,公開宣判,二審宣判,

履歷

1981.08——1984.07,江西省尋烏中學老師;
鄺光華鄺光華
1984.07——1987.09,中共江西省尋烏縣委統戰部幹部;
1987.09——1989.07,江西行政管理幹部學院學員;
1989.07——1990.01,中共江西省尋烏縣委統戰部幹部;
1990.01——1991.05,江西省尋烏縣澄江鎮黨委副書記;
1991.05——1992.10,江西省尋烏縣南橋鎮黨委書記;
1992.10——1995.01,江西省尋烏縣澄江鎮黨委書記;
1995.01——1997.01,江西省尋烏縣澄江鎮黨委書記、鎮長;
1997.01——2002.11,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2.11——2004.08,中共江西省安遠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4.08——2005.01,中共江西省安遠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2005.01——2005.12,中共江西省安遠縣委副書記;
2005.12——2006.02,中共江西省會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6.02——2006.06,中共江西省會昌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5.27——擬任中共江西省安遠縣委書記;
2011.07——2013.7.04,中共江西省安遠縣委書記、安遠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家屬關係

  • 兒子,鄺凱
  • 弟弟,鄺光輝
  • 妹妹,鄺玉珍;妹夫,羅偉峰(原尋烏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事件回放

安遠是贛州市稀土非法開採較為嚴重的地區之一。2013年,根據中央第八巡視組和江西省委的有關指示精神,贛州市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稀土專項整治,發現並打擊非法開採礦點233個,其中安遠縣104個,各非法開採礦點當事人均被立案查處。
在專項整治中,安遠縣黨政有關領導幹部被指充當非法開採者的“保護傘”,除鄺光華外,還有安遠縣委原常委魏崧陽、原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廖雪勇等20餘人先後被查處。
鄺家系列開礦案
素有“稀土王國”之稱的贛州,擁有全國30%以上的離子型重稀土。這些資源主要集中在轄區內的七個稀土主要生產縣,安遠是其中之一。安遠縣稀土礦資源豐富,另外還有鎢、鉛、鋅、鐵石、鉬、高嶺土等礦產資源。
鄺光華鄺光華
從20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安遠縣乃至整個贛州開始探礦開礦,又由於稀土礦開採的工藝比較簡單,對稀土的開採更是混亂無序。
在開採工藝簡單和暴利的誘惑下,除了本地人盜採之外,整個贛南的稀土還受到外地商人的覬覦,形成“有關係的大采,沒有關係的就偷偷摸摸采”的格局。
材料顯示,鄺光華的妹妹鄺玉珍夫婦亦未能免俗。2011年7月,鄺光華被調至安遠縣任縣委書記,四個月後,鄺玉珍夫婦亦來到安遠縣與朋友合開了一個稀土礦。鄺玉珍丈夫羅偉峰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原安遠縣礦業管理局局長凌永生向鄺光華匯報此事,鄺光華交代凌永生在處理時適當予以關照。後凌永生交代分管執法工作的副局長謝國富,在整治過程中要關照羅偉峰。
2011年至2013年期間,在凌永生、謝國富等人的關照下,羅偉峰夥同他人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經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鑑定,羅偉峰夥同他人在安遠縣天心鎮井頭村大禾坑、竹湖村早禾坑非法開採稀土,造成礦產資源被破壞價值總計人民幣1708.4896萬元。
鄺玉珍案判決書稱,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雙方即簽訂合作協定,決定在安遠縣天心鎮竹湖村早禾坑開採稀土礦,並約定鄺玉珍負責協調縣級有關部門的關係,另一位葉姓合伙人負責協調村級以下的關係。
此外,鄺玉珍還涉及行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安遠縣礦管局副局長謝富國,利用鄺光華的影響力。雖然鄺玉珍僅承認了前項罪名,不過最終被三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其實早在鄺玉珍之前,鄺光華還未到安遠任職時,鄺光輝就已在安遠縣開礦。鄺光輝的妻子稱,當時他們在安遠買了幾個山頭,“因為前幾年開礦的比較多,周邊其他人都把山頭開了起來,所以縣裡就通知我們也去開礦,但我們是所有手續齊全”。
鄺光輝的妻子還稱,因為開礦要給政府“納稅”,當時是默許可以越界採礦。“後來礦業集團(贛州稀土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說我們越界,礦管局又說沒有越界。但在接到礦業集團的說法後,我們就立即停產了,結果成了非法經營,鑑定後說非法開採的礦產價值5000餘萬元。”
鄺光輝的妻子自稱對開礦鄺光華並不知情,甚至稱為核實鄺玉珍是否開礦一事,鄺光華還對鄺玉珍動了手,鄺玉珍沒有承認。法院對鄺玉珍的判決書中則認定,鄺光華對此事一直知情,並跟相關部門打了招呼,對鄺玉珍適當“照顧”。
截至2014年11月,鄺光輝案仍未宣判。
於麗芳插手安遠縣礦產買賣
鄺光華稱,2012年春末夏初之際,他在贛州市青少年活動中心開完會後,贛州市某主要領導把他留下後說:“蘇榮書記的愛人手中有些資金,對你們縣的鉬礦很感興趣,想把它收購過來,這一兩天會派人談這個事情。你去協調下,促成此事。”鄺光華答覆,“這個礦在私人手中,價錢要雙方談,有一定難度,但我會全力去促成。”
一段時間後,鄺光華與安遠縣政協原主席葉某一起,在贛州一家酒店與兩位於麗芳派來的人見了面,並將要出售鉬礦的潘姓礦主介紹給了來人。
鄺光華鄺光華
“我記得當時見了兩個人,一位姓劉,另一人是個小伙子,都從北京過來,當天下午他們還去實地考察了鉬礦,後來洽談多次,因價格問題沒有談攏。”在上述會見筆錄中鄺光華稱,之後前述市主要領導對他明顯表示不滿,此後整治稀土時,安遠成為典型縣。多名贛州及安遠政商人士則稱:在贛南六縣,安遠不是最亂的。
葉某在電話中證實了上述會見之事,不過雙方由於價格相差懸殊,沒有談攏。
2014年10月23日,潘姓礦主對記者承認曾與北京來人見過,但僅限於交換名片,見面時間很短,沒有談論買賣礦產的事情,甚至都沒有在一起吃飯。

案件查處

違紀被查

2013年,根據中央第八巡視組和江西省委的有關指示精神,贛州市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稀土專項整治。
2013年7月,鄺光華從安遠縣縣委書記調任贛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並於2013年國慶期間被“雙規”。
2013年12月23日,鄺光華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逮捕。

開庭審理

2014年8月14日,鄺光華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江西贛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贛州市檢察院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005年至2013年,鄺光華擔任安遠縣縣委副書記、安遠縣副縣長、會昌縣委副書記、會昌縣副縣長、縣長、安遠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695.50133萬元,其中126.14萬元未遂,美金0.22525萬元。
起訴書詳細列舉了鄺光華收受9起賄賂的細節,公訴人認為鄺光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庭翻供

針對贛州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鄺光華當庭逐一否認了受賄、濫用職權,稱自己受到特偵組刑訊逼供,被迫捏造受賄情節,只承認收受了禮品帝駝牌手錶和佳能DV一台,其他事項是在特偵組辦案人員嚴刑拷打和脅迫下被迫捏造的供述。
起訴書顯示,“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在會昌縣筠門嶺鎮去尋烏縣的岔路口,謝某給鄺光華人民幣100萬元。”鄺光華說,2010年春節,他根本沒有在該路段見過謝某,也沒有收過謝某的錢。該項陳述是在辦案人員的誘導和逼迫下捏造出來的。
鄺光華稱,自己在被雙規的88天,遭到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鄺稱,最後不堪毆打和對方以家人相威脅,被迫按照對方的意思虛構事實招供。鄺光華當庭展示身上的傷痕,他稱腰部以下受到嚴重擠壓,雙腿腫脹,兩腿內傷嚴重,行動不便。家屬多次要求驗傷被有關方面拒絕。
這些“刑訊逼供”並不涉及非法證據排除問題,“法院只管檢察院、公安的刑訊逼供。”鄺光華律師鞏志芳說,而在案件移交檢察院後,檢察院沒有刑訊逼供行為,相關口供證據都是檢察院重新做的,而這一階段鄺光華作出了和雙規時同樣的供述。
審判長在庭審中多次打斷鄺光華的發言,要求他僅就起訴書中涉及的犯罪事實進行論述,不要把與本案無關內容牽扯進來。
鄺光華的代理律師張青松當庭要求將偵查階段的證據作為非法取得的證據以予排除。審判長說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庭決定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對證據的合法性一併調查。
法庭認為,鄺光華的口供是該案的重要證據,法庭最後認定雖然鄺在庭審中翻供,但他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而且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所以可以採信偵查階段的口供。

當庭舉報

庭審中,鄺光華舉報蘇榮的妻子於麗芳想插手安遠縣的稀土礦,鄺光華沒有辦成,招致贛州市主要領導打擊報復。
法院審判人員和檢察院公訴人員在庭上沒有就鄺光華的舉報表態。鄺光華的代理律師張青松稱,鄺光華的舉報若屬實,一旦查實有犯罪線索或者犯罪行為,可以按照舉報立功,在量刑上適當給予輕判。
審判長當庭表示,法院審查的是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檢察機關取證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
判決書稱,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鄺光華雖然當庭“舉報”,但並沒有檢舉揭發任何人實施犯罪行為,這種“舉報”既不屬於“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也不屬於“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依法不能認定有立功表現。

公開宣判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鄺光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鄺光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羅某某在安遠縣非法開採稀土,仍違法指示下屬予以關照,致使羅某某等人非法開採稀土的行為長期沒有得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國家礦產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屬於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2014年10月9日上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鄺光華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
鄺光華當庭表示不服,將提起抗訴。

二審宣判

2015年9月7日,鄺光華被江西省高院通告以受賄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江西省高院二審審理查明,鄺光華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639.3613萬元、美元2252.5元(其中70萬元未遂)。其中,收受江西會昌順達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謝祚珍一人賄賂便達370萬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