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翻身

鄭翻身

鄭翻身,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畢業於吉林大學礦產地質勘查專業研究生班,1971年9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巡視員(正廳級)。

2014年11月,以涉嫌受賄罪對其決定逮捕。2016年6月22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2018年10月31日,保定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鄭翻身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翻身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4-01-22
  • 性別:男
人物履歷,個人榮譽,人物事件,依法逮捕,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74年9月至1977年8月在河北地質學院學習;
1977年9月至1985年11月在內蒙古第一地質大隊工作,1983年9月提任副隊長;
1985年12月至1988年12月在內蒙古104地質隊任黨委書記;
1989年1月至1996年9月在內蒙古第一區域地質研究院任院長、黨委書記;
1996年10月至2000年5月任內蒙古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組成員、地質工會主席;
2000年6月起,改任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總工程師;
2006年4月起,兼任內蒙古地質礦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巡視員。

個人榮譽

曾獲內蒙古自治區勞動模範稱號,中華全國總工會先進工作者和自治區有突出貢獻專家等榮譽。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4年11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鄭翻身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廊刑初字第5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鄭翻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河北省冀中監獄於2018年9月21日,以該犯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書,並經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於同年10月17日報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保定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10月31日,保定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經綜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該犯符合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鄭翻身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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