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新平(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

鄭新平(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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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新平,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漢族,大學文化,系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原銀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理事長,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2015年4月9日違紀被查。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決定逮捕。2015年8月11日,被開除黨籍。2016年2月29日提起公訴。2016年9月5日,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2016年11月10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未繳納),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新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
  • 出生日期:1964-10-18
  • 性別:男
  • 居住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強制措施,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2005年3月15日,鄭新平被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聯合社任命為銀川市農村信用聯社聯合社主任, 2007年2月4日被銀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第一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選舉為銀川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
2007年6月26日被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委員會任命為中共銀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委員會書記;
2009年1月23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任命鄭新平為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黨委委員,並提名為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人選。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鄭新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7月26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鄭新平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7月7日被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開除黨籍

2015年8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原副行長、黨委委員鄭新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鄭新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金,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鄭新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按規定解除鄭新平勞動契約;收繳其違紀所得;鄭新平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嫌違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以吳紅檢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新平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6年2月29日向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審理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鄭新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原審被告人孟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寧0303刑初2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鄭新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折抵),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已折抵30.66875萬元,未繳納19.33125萬元);二、被告人鄭新平違法所得人民幣693.92萬元、美元10萬元、港幣20萬元、一件武財神墨翠掛件依法上繳國庫(已繳納)。宣判後,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鄭新平提出抗訴。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公訴支刑抗(2016)12號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支持抗訴。

二審判決

2016年11月10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鄭新平在擔任原銀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人民幣612.92萬元、港幣20萬元、美元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2016)寧0303刑初24號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即:三、被告人鄭新平違法所得人民幣693.92萬元、美金10萬元、港幣20萬元、一件武財神墨玉翡翠掛件依法予以追繳;
二、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2016)寧0303刑初24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一、被告人鄭新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未繳納),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三、抗訴人(原審被告人)鄭新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未繳納),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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