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的名稱為鄭州市法學會。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本會宗旨是: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法學研究與交流,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法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服務。
本會由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協調管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推動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方針政策,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指導各專業研究(分)會組織開展法學研究活動,推進理論創新,繁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三)參與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重要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黨政領導機關依法決策提供諮詢;
(四)推動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與傳播;
(五)參與法制草案的討論,提出修改建議,參與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改、諮詢、論證工作;
(六)組織評選、表彰傑出法學家和優秀法學論著的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七)開展同國內外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參與法制宣傳,主辦本會刊物,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編印法訊、傳播、交流信息;
(九)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十)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
(十一)指導協調團體會員的工作;
(十二)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人大、政法委、司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包括法、執法、科研、法學教學、公證部門、律師所)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在法學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
(三)志願參加本學會活動的本市法律工作者、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和業餘法學愛好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一人介紹並附本單位證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團體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三)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交論文、著作、譯作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學術研究規則;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發展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會會員;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屆滿後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按照個人會員所從事的法學專業或本人志願,分別組成若干學科研究會,各學科研究會在市法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各學科研究會設理事會,每屆五年,必要時可延期和提前改選。理事會由組成該學科研究會的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會負責組織、推動該學科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市)、上街區分會參照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組織形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工作。縣(市)、上街區分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
第三十二條 會員聯絡組和聯絡員
個人會員比較集中的單位,經本會工作機構決定,可設立會員聯絡組或聯絡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夾源:
(一)團體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德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鄭州市民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內,報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鄭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中共鄭州市委政法委員會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鄭州市法學會現任領導班子
法學會會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市公安局局長黃保衛
常務副會長: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孫桂林
專職副會長:政法委副書記、專職副會長 司久貴
秘書長:程 博
法學會機構:
內設機構:秘書處
對外交流部
網站:鄭州平安網
刊物:《鄭州法學》
鄭州市法學會下屬十二縣區市法學會和12個學科研究會,包括憲法學研究、行政法研究會、律師研究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