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區冬季清除積雪規定》在2000.02.03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市區冬季清除積雪規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03
- 實施時間:2000.02.03
第一條 為了及時清除路面積雪,確保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潔,方便民眾生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區是指東至107國道、西至西環路、北至北環路、南至南三環路以及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所管轄的範圍。
第三條 市區所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均有承擔清除積雪的義務,應當接受所在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一指揮,完成分配的清除積雪的任務。
第四條 市區的清除積雪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督促,由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單位沿街地段自圍牆至道路中心線範圍內的積雪,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
公共路段的積雪,由街道辦事處分片劃段,指定單位負責清除。
主幹道交通路口的積雪,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組織環衛專業人員清除;立交橋上的積雪由立交橋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除。
街頭遊園內人行道上的積雪,由遊園的管理單位負責清除。
第六條 白天降雪應當在停降後立即開始清掃;夜間降雪應當在次日上班後立即組織清掃,並及時清運。
第七條 節假日期間降雪的,各單位應組織本單位人員清掃積雪,不得以節假日放假為由拖延或拒絕清掃積雪。
第八條 清掃的積雪,不得在道路的車行道、人行道上堆放。禁止在公車站、街心花壇和垃圾箱周圍堆放、傾倒積雪;禁止在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廢棄物。
第九條 各單位清掃的積雪應當自行運送到市或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本單位無自運能力的,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運,並按規定交納代運服務費。
第十條 負責清除積雪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護道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用設施不受損壞。
第十一條 對在清除積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清除積雪的單位,由市、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清除;在限期內仍不清除的,按未清除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罰款。
在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市或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各建制鎮和上街區冬季清除積雪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鄭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的《鄭州市市區冬季清除積雪規定》(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