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在2010.11.23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3
- 實施時間:2010.11.23
《鄭州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3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及時清除路面冰雪,確保道路暢通安全和市容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範圍內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三條 清除冰雪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區域負責,專業清理與社會清理、常態清理與應急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鄭州黃河生態旅遊風景區、鄭州火車站地區等管理機構負責本管理區內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或個人完成清除冰雪任務。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有清除冰雪的義務。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清除冰雪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用於清除冰雪的重要物資、設備等予以必要保障。
第八條 清除冰雪按下列責任劃分:
(一)城市立交橋、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涵洞上下引坡、城市主次幹道交叉路口及快速通道的冰雪,由市、區環衛專業隊伍負責清除;
(二)沿街地段自圍牆、建築物等至人行道側石的冰雪,支路、背街小巷延伸至道路中心線的冰雪,由沿街單位負責清除;其它路段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清除;
(三)廣場、公園、遊園、公共停車場、機場、車站、集貿市場、各種展館等公共場所的冰雪,由管理單位負責清除;
(四)居民區內的冰雪,由物業公司或本居民區負責清除。
第九條 清除冰雪應當做到及時,確保車行道、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暢通;白天降雪應當在停降後即清除,夜間降雪應當在次日上班後即組織清除。除雪作業應嚴格按照國家《城市道路除雪作業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條 嚴格限制使用融雪劑產品。下列範圍清除冰雪可以使用融雪劑:
(一)城市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
(二)城市主次幹道交叉路口;
(三)地下通道、涵洞上下引坡;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路段或場所。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清除冰雪嚴禁使用融雪劑以及其他可能腐蝕、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損壞花草樹木及污染環境的有害物質清除冰雪。
第十一條 不含融雪劑的冰雪,可因地制宜就地處理,可堆放到不影響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或者堆放在樹池、花壇、綠化帶周圍、公園綠地及河道內。含融雪劑的冰雪應當單獨收集、運輸、處理,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不得在道路兩側沿街花壇、綠化帶周圍堆放。
第十二條 清除冰雪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攤雪、撒雪;
(二)向雨、污水井內傾倒冰雪;
(三)在公車站和垃圾箱周圍堆放、傾倒冰雪;
(四)在冰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廢棄物;
(五)擅自移動、損壞道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用設施。
第十三條 公園、廣場、遊園等公共場所可根據實際情況劃定賞雪區,方便市民賞雪。
第十四條 清除冰雪責任人可委託有清運能力的社會單位實行有償清運。
第十五條 對在清除較大冰雪任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不履行清除冰雪責任或未按時間、標準清除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每平方米5元罰款。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上街區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鄭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2月3日發布的《鄭州市市區冬季清除積雪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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