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二七區監察委員會是由鄭州市二七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鄭州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5日,二七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二七區委書記陳紅民,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許廣佑為區監察委員會揭牌。
現任鄭州市二七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鄭州市二七區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湯曉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二七區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Zhengzhou Erqi District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25日
- 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 領導機構:鄭州市監察委員會
- 現任領導:湯曉義(代理)
職務任免,監察改革,監察機構,內設機構,事業單位,派駐機構,職責簡介,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職務任免
2018年1月24日,在二七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高天翼當選為二七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2021年8月31日,二七區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召開,任命:湯曉義同志為二七區監察委副主任、代理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第一至第八紀檢監察室、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鄭州市二七區巡察中心)
事業單位
鄭州市二七區紀檢監察電化教育中心、鄭州市二七區紀檢監察保障中心
派駐機構
駐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駐區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駐區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區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駐區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駐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駐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駐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區教育局紀檢監察組、駐區商務局紀檢監察組、駐區財政局紀檢監察組、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駐區建設和交通局紀檢監察組、駐區城市管理局紀檢監察組、駐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駐區民政局紀檢監察組、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駐二七新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
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紀委。
職責簡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區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等;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派駐機構工作經費的審核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派駐機構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鎮(街道)紀(工)委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以案促改工作等。
(四)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提出全區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和立規建議;參與起草、修改、清理紀檢監察有關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立規後評估、備案審查。
(五)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派駐機構、巡察機構黨群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工作,負責受理對區紀委監委機關、直屬單位、派駐機構以及區委巡察機構中組織關係在區紀委的科級(不含)以下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等。
(六)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區紀委監委機關區管幹部及各部門、直屬單位全體幹部,派駐機構全體幹部,區委巡察機構全體幹部,鎮(街道)全體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七)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區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八)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區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鎮(街道)紀(工)委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鎮(街道)紀(工)委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九)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區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統籌建立區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協調辦理區管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承擔全區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區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負責區管幹部出國(境)廉政審核;承擔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十)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負責審理派駐機構、派出機構、鎮(街道)紀(工)委立案審查調查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區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十一)第一至第八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鎮、街道)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鎮、街道)黨(工)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派駐機構、派出機構、鎮(街道)紀(工)委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單位(鎮、街道)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鎮、街道)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單位(鎮、街道)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