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體賀

鄧體賀,曾任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

2021年2月8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鄧體賀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鄧體賀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體賀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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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20年3月4日,從山東省紀委監委、省委政法委獲悉,經前期對任城監獄發生新冠肺炎疫情問題調查,山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已對任城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鄧體賀等11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檢察機關對鄧體賀等3名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等罪名立案偵查。

一審開庭

2020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鄧體賀玩忽職守一案。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體賀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體賀在任山東省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監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後兼任獄內前線指揮部指揮員。同年1月27日進入獄內,負責獄內疫情防控、監管改造和隊伍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鄧體賀思想麻痹大意,對監獄內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複雜性和敏感性認識不足,對出現疑似症狀的幹警處置不力;疏於職守,對獄內疫情防控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沒能按要求對多名發熱罪犯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罪犯跨監舍、跨樓層活動、交叉聚集等現象管控不力。鄧體賀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鄧體賀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鄧體賀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及各界民眾等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2月8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任城監獄原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鄧體賀玩忽職守一案,對被告人鄧體賀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鄧體賀在任山東省任城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期間,自2020年1月23日起,任任城監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後兼任獄內前線指揮部指揮員。同年1月27日進入獄內,負責獄內疫情防控、監管改造和隊伍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告人鄧體賀思想麻痹大意,對監獄內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複雜性和敏感性認識不足,對出現疑似症狀的幹警處置不力;疏於職守,對獄內疫情防控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沒能按要求對多名發熱罪犯採取有效應對措施;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罪犯跨監舍、跨樓層活動、交叉聚集等現象管控不力。被告人鄧體賀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任城監獄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蔓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體賀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鄧體賀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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