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國英(資源首任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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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國英 廣西全州人。1929年任義寧縣長。1935年任資源縣長(資源建縣後首任縣長)。1940年任全縣縣長,後任全縣參議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國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全州
鄧國英 廣西全州人。1929年任義寧縣長。1935年任資源縣長(資源建縣後首任縣長)。1940年任全縣縣長,後任全縣參議長。在資源兩年頗有政績。
附錄:西延設縣實施辦法 桂林陳行政監督、區民團指揮部、全縣虞縣長、興安縣蔣縣長,新委西延設縣籌備專員鄧國英覽:查全縣屬之西延全區及興安縣屬越城區之潯源、車田兩鄉地方,業經本府委員會第一百七十五次會議決定,準予設縣,定為資源縣,其縣治設於西延區之大埠頭,並委派鄧國英為籌備專員以資辦理。茲將本案實施辦法抄發,仰各遵照,分別妥辦具報。省政府主席黃梗民印。計抄發本案實施辦法一份。
一、西延設縣限於本年七月一日成立。
二、委員名義,擬稱為西延設縣籌備專員,其應設人員如下
甲 專員一人,月支薪俸國幣九十圓。
乙 助理員一人或二人,由本府人員內遴派。
丙 隨從一名,由桂林區民團指揮部派遣。
丁 衛士三名,由桂林區民團指揮部派遣。
三、前項員役衛士,往返川資旅費,各照規定辦理。
四、應於西延區大埠頭擇用公所,為各員役衛士常駐地點。於駐在地工作時,不得開支
川旅各費。
五、籌備期間所有郵電、紙張、筆墨、燈油、茶水各項費用,核實開支、按月報銷。
六、各項經費均由專員負責請領開支,核據報銷。
七、專員為工作進行便利起見,得設西延建縣籌備委員會(由專員商同興、全兩縣縣長,
召集有關係之區、鄉、鎮長及當地公正人士等組織之)。
八、刊刻西延設縣籌備專員圖章一顆,發給套用。
九、專員於籌備期間,照圖式計畫督促辦理建築一切事務外,應有下列工作:
甲 會同興、全兩縣縣長查勘新縣縣界,豎立界碑,具圖報核。
乙 籌建新縣城牆、碉堡、省、道、縣道及架設電話等項。
丙 抽查新縣區內戶口及鄉、鎮、村、街、甲之編組,有須整理者整理之。
丁 調查新縣區內省稅,過去每年徵收概數,分別按鄉編冊,於成立時咨交新縣縣長接
收,以便會同原管縣劃撥接辦。
戊 調查新縣區內地方稅款種類及每年徵收概數;分別按鄉編冊,於成立時咨交新縣縣
長接收,以便會同原管縣劃撥接辦。
十、建築新縣縣治,除建築縣府由省款國幣壹萬元限度內開支外,其餘工程,得察酌情
形,呈請飭縣徵用民工,至計畫辦理進行各項事務,仍應隨時專案報告。
十一、建築新縣各項工作,桂林區行政監督有隨時指導督促之責,於必要時並應親到設
縣地點指導。興、全兩縣縣長亦應隨時協助辦理,以期早日完成。
十二、西延區公所應於本年六月三十日裁撤,所有區槍彈、公物、案卷各項,應即呈繳
西延新縣縣長接管,分別辦理。
十三、西延全區及潯源、車田兩鄉所有戶口、糧賦及地方稅款、民團、學校暨民刑各項
案卷,應由興、全兩縣縣長分別查明列冊,務於本年七月五日前,移交西延新縣縣長接辦。
(摘自民國24年5月26日版《廣西省政府公報》第70期《政治》欄7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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