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區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結算辦法
為加快鄞州區開發建設進程,進一步加大非住宅用房征遷安置力度,保護被征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鄞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若干規定》(鄞政發〔2012〕111號)等政策,結合實際,制定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方案如下:
一、商務樓置換結算辦法
商務樓置換安置以被征遷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證》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土地面積置換建築面積4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以下簡稱可安置面積)。具體結算差價時與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掛鈎,結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與可安置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價,原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2.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的資金結算。
3.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
4.置換安置用房時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其安置建築面積增大,在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基本造價計算,其餘按市場價格結算(上述安置房屋價格不包括層次、朝向差價)。
5.裝潢、附屬設施等仍按有關征遷政策結合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結算。
二、住宅置換結算辦法
住宅置換安置以被征遷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證》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土地面積置換建築面積2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以下簡稱可安置面積)。具體結算差價時與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掛鈎,結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與可安置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的10%結算,原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2.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結算。
3.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征遷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的30%結算。
4.置換安置用房時,由征遷人提供安置房源戶型,被征遷人根據征遷人提供的戶型按可置換面積申報套型,最後剩餘面積就近申報套型,超過可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包括10平方米)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其餘超安置部分按征遷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結算。
5.裝潢、附屬設施等仍按有關征遷政策結合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結算。
6.置換套型由抽籤決定,樓層、朝向按住宅征遷政策結算差價。
第三條產權置換安置地點
安置地點由各鎮鄉(街道)結合各自實際確定,原則上安置地點需在征遷房屋的同類地段。
第四條其他事項
1.產權置換安置後,征遷人協助被征遷人辦妥《國有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產權置換安置房屋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按業主或物業所有人擁有的建築面積計算,以相關職能部門核定價格為準。
3.產權置換後,原房屋殘值歸征遷人所有,征遷人不得對被征遷人置換的新產權作回購處理。
4.經濟補償、獎勵、結算差價後,如被征遷人有多餘款項,需在協定簽訂、原房騰空、鑰匙支付並經征遷人驗收合格後五日內支付完畢。如被征遷人還應向拆遷人支付款項,在安置房屋抽籤之日前一個月內支付給征遷人。
5.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辦理。
一、商務樓置換結算辦法
商務樓置換安置以被征遷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證》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土地面積置換建築面積4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以下簡稱可安置面積)。具體結算差價時與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掛鈎,結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與可安置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價,原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2.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的資金結算。
3.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
4.置換安置用房時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其安置建築面積增大,在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基本造價計算,其餘按市場價格結算(上述安置房屋價格不包括層次、朝向差價)。
5.裝潢、附屬設施等仍按有關征遷政策結合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結算。
二、住宅置換結算辦法
住宅置換安置以被征遷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證》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土地面積置換建築面積2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以下簡稱可安置面積)。具體結算差價時與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掛鈎,結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與可安置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的10%結算,原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2.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結算。
3.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征遷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的30%結算。
4.置換安置用房時,由征遷人提供安置房源戶型,被征遷人根據征遷人提供的戶型按可置換面積申報套型,最後剩餘面積就近申報套型,超過可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包括10平方米)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其餘超安置部分按征遷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結算。
5.裝潢、附屬設施等仍按有關征遷政策結合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結算。
6.置換套型由抽籤決定,樓層、朝向按住宅征遷政策結算差價。
第三條產權置換安置地點
安置地點由各鎮鄉(街道)結合各自實際確定,原則上安置地點需在征遷房屋的同類地段。
第四條其他事項
1.產權置換安置後,征遷人協助被征遷人辦妥《國有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產權置換安置房屋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按業主或物業所有人擁有的建築面積計算,以相關職能部門核定價格為準。
3.產權置換後,原房屋殘值歸征遷人所有,征遷人不得對被征遷人置換的新產權作回購處理。
4.經濟補償、獎勵、結算差價後,如被征遷人有多餘款項,需在協定簽訂、原房騰空、鑰匙支付並經征遷人驗收合格後五日內支付完畢。如被征遷人還應向拆遷人支付款項,在安置房屋抽籤之日前一個月內支付給征遷人。
5.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