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區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鄞州區山區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鄞州區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鄞州區
鄞州區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墾造耕地工作,大力推進節水灌溉,提高新增耕地質量和利用效益,根據《關於印發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169號)精神,結合山區噴滴灌設施建設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一、全區2010年以後立項並實施的位於山區的低丘緩坡墾造耕地項目,開展噴滴灌設施建設的適用本辦法。
二、山區墾造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應選擇在灌溉水源及電力有保證、面積相對集中連片、發展節水灌溉效益顯著的區域開展。項目的實施要以節約水資源、增加山區墾造耕地技術含量、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改善農產品品質為目標,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
三、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統籌全區山區墾造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工作,協調和解決工作中重大問題。
四、區水利局具體負責山區墾造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工作的可行性評定、規劃設計指導及評審、立項及竣工審核、工程指導監管、後期管護技術指導;區財政、國土、農林、監察、審計等其他各有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積極配合山區墾造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各項工作。
五、項目所在鎮鄉政府作為山區墾造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落實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及後期管護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管理
六、由區水利局對山區墾造耕地項目開展噴滴灌設施建設的可行性進行評定,並出具評定意見。噴滴灌設施建設可行性評定意見,作為山區墾造耕地項目開展噴滴灌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對於經評定不具備噴滴灌設施建設所需水源、電力基礎設施等條件,或不能滿足相關設計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
七、對於經區水利局評定適宜開展噴滴灌設施建設的山區墾造耕地項目,由項目所在鎮鄉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噴滴灌設施建設規劃設計方案。
八、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組織區財政、水利、國土、農林、等相關部門對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評審。規劃設計方案通過評審後,由項目所在鎮鄉將立項材料報區水利局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審批立項。各鎮鄉需提交的立項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如下:
1.關於實施噴滴灌設施建設的請示;
2.項目可行性評定意見;
3.規劃設計方案(可行性報告、規劃設計報告、工程預算書);
4.《鄞州區山區墾造耕地噴滴灌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呈報表》。
九、項目所在鎮鄉作為項目實施責任主體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公告制、契約制、監理制、審計制。區財政、水利、國土、農林、審計等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加強項目實施監管,切實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建設成效。
十、項目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經立項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其建設內容不得隨意變更。建設內容若發生重大變更的,須向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具體由區水利局負責審核。
十一、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竣工後,由項目所在鎮鄉向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申請竣工驗收,並組織驗收材料報區水利局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審批。各鎮鄉需提交的驗收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如下:
1.項目建設總結報告(要求對項目的建設過程、實施內容、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建設成效等內容進行總結);
2.項目設計、施工等專項報告;
3.項目竣工資料,包括文字材料、圖紙及反映工程建設的相關圖片等;
4.《鄞州區山區墾造耕地噴滴灌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呈報表》。
十二、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組織區財政、水利、國土、農林等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對實施範圍、工程質量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
第三章質量管理
十三、各鎮鄉要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了解掌握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契約執行、運行管護等情況,並建立工程建設進度、資金到位和完成情況等報表制度和村級專人負責制度。對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工程質量管理不嚴、建設進度拖延、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四、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及環境評價確定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佳方案。項目建成後應確保和滿足的必要的蓄水量和灌溉需要,噴滴灌區的灌溉水利用係數應不低於0.85,正常水文年份單位面積用水量應較建成前節約20%以上,節水工程項目年經濟效益與項目建設費用比應大於1.2。
十五、噴滴灌設施應滿足均勻度要求,不得漏噴,不得產生地表徑流;噴滴灌霧化指標應滿足作物要求;用管道式噴滴灌系統應有控制、量測設備和安全保護裝置,用水必須嚴格過濾。
第四章資金管理
十六、根據《關於印發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墾造耕地項目範圍內通過驗收的噴滴灌設施面積(最高不超過項目新增耕地面積)補助2萬元/畝,其中留足0.4萬元/畝作為噴滴灌設施後續管護費用,管護期為四年。
十七、四年管護期內的噴滴灌設施維護及使用情況由所在鎮鄉政府負責自查並逐年報區水利局檢查認定,經水利局檢查認定合格的,由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出具意見,區財政局憑此意見按每年0.1萬元/畝的標準撥付至項目所在鎮鄉財政。
十八、專項補助資金用於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的全部費用,包括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立項報批、工程建設(噴滴灌項目中的泵站、電力設施、管道系統、噴(灌)頭設施、山區小型集水池等主體工程建設等)、工程監理、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後期管護及日常工作等有關費用。
十九、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資金管理,加大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促進資金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通過竣工驗收後,由區財政按規定將補助款撥付至項目所在鎮鄉財政。鎮鄉可委託經區審計中心公開招標入圍的協審中介機構實施工程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區審計中心備案。在出具審計報告前,鎮鄉財政按施工契約造價的80%撥付給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其餘待審計結束後,支付至竣工結算造價的95%,其餘5%作為質量保修金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年後,扣除期間所發生的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後撥付。協審中介機構的報告作為鎮鄉財政部門支付項目建設費用的依據。區審計局(審計中心)視情況對協審中介結構出具的報告質量進行抽查。
二十、各鎮鄉要建立健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於與建設內容不相符的支出。同時,應留足相應後續管護費用,不斷加強後續管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