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法律服務機構

鄉鎮法律服務機構是中國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的從事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機構的名稱,一般為“鄉鎮法律服務所”。由鄉鎮法律工作者組成,一般不少於3人,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和縣(市、區)司法局指導,由司法助理員(司法辦公室)具體管理。主要從事法律諮詢、代書、應聘擔任法律顧問、代理民事訴訟、協辦公證、法制宣傳、調解經濟糾紛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法律服務機構
  • 定義:中國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的從事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
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是1985年4月1日財政部頒發,自同日起施行。規定鄉(鎮)財政要貫徹執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與地方、全民與集體和國家、集體、民眾之間的關係,要責、權、利相結合,財權與事權相結合。對鄉(鎮)財政的職責、收入來源、支出範圍、管理體制等也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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