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

《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在1991.11.28由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水利部
第一條 鄉鎮供水是建立和發展水利經濟實體的重要內容,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有償供水。
第二條 鄉鎮供水以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區鄉水管站為主興辦,其水價由地(市)水利主管部門報經同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鄉鎮供水水價由成本、利潤和稅金三部分組成。
第四條 鄉鎮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工資;供水工程設施運行人員、維護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以及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
2、水源費或水資源費: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3、燃料及動力費: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用。
4、材料費:指日常維修管理及淨化處理所用的材料費用。
5、折舊及大修理費:按(88)水電財字第36號文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費,且固定資產包括民眾投勞折資部分。
6、管理費:指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管理用房維修費、水質檢驗費等。
7、其他費用:指上述各項以外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費用。
第五條 鄉鎮供水中的生產經營性水價的利潤按當地(縣、市)前3年工業企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確定。非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應低於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
第六條 鄉鎮供水價格構成中的稅金指按國家規定徵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屬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的鄉鎮供水項目,其水價中不含稅金。
第七條 凡用銀行貸款建設的鄉鎮供水項目,還要按還本付息要求確定價格水平。
第八條 為防病改水和為解決貧困地區人畜飲水困難由政府補助專項資金修建的鄉鎮供水項目,非生產經營用水水價按成本核訂,生產經營用水水價按本原則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核訂。
第九條 新建的和已建成的鄉鎮供水項目均按本原則核定或重新核訂水價。定價方案由供水單位提出,經當地(縣、市)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物價部門核批。
第十條 本原則適用於水利系統興辦的鄉鎮供水項目。
第十一條 本原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原則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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