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簡稱金融辦),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是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辦公地址: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區金融辦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康巴什區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推動金融業發展建設,統籌建立健全康巴什區金融體系,開展對轄區金融機構的評價激勵工作。
(三)推動金融環境建設,最佳化金融業營商環境,開展對轄區金融機構的產業招商工作。
(四)建立健全金融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溝通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建立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合作平台。
(五)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推動康巴什區普惠金融建設,推動“中小微企業”獲得融資便利。
(六)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協調企業上市掛牌、債券融資和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七)推動康巴什區金融業深化改革和創新發展。推動康巴什區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工作。指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
(八)按許可權規定,負責對康巴什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對康巴什區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實施監督管理。
(九)健全完善康巴什區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推動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十)負責全區金融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指導有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十二)推動區域金融合作交流,統籌與協調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區域合作和戰略合作。
(十三)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參與組織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參與各類金融人才的政策制定和招引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劉春梅 區金融辦黨組書記、主任
郝興旺 區金融辦副主任
張潤雪 區金融辦黨組成員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政務公開、制度建設、考核、督查、信訪、會務、保密、檔案、安全、後勤、財務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2.承擔涉及本部門的領導重要批示件、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黨的建設和群團等工作。
3.承擔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建立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行業和金融機構自律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4.承擔部門間協調及對外聯絡工作。
(二)綜合業務室
1.負責康巴什區金融發展與改革工作。擬訂康巴什區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康巴什區金融業支持經濟發展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康巴什區普惠金融扶持政策。分析地方金融統計數據、研判地方金融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有關措施和政策建議。參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等各類基金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建立健全金融體系,積極引進各類金融機構。深化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區域合作和戰略合作。統籌最佳化地方金融營商環境。指導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與發展工作,推進地方新興金融業態加快發展,協調金融對外交流合作。
2.負責資本市場工作。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康巴什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分支機構設立並指導開展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掛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整合重組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3.負責地方金融穩定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健全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和風險防範應急處置機制並組織實施。協助金融機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化解經營風險,幫助企業化解違約風險。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民間投融資領域風險。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4.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按照許可權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配合監管部門對投資公司、有信用互助的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以及權益類、契約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配合監管部門指導屬地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規範經營發展。配合相關部門指導有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機構規範發展。
(三)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1.承擔康巴什區金融發展和金融服務等輔助性工作。
2.承擔金融運行態勢和風險形勢的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等工作。
3.承擔金融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及監測預警等技術支撐工作。
4.協助推進康巴什區金融發展環境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金融交流合作,提供融資相關服務。
5.承擔金融政策諮詢服務及宣傳工作。
6.承擔區金融辦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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