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

鄂爾多斯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鄂爾多斯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公共事務的事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
  • 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
  • 主管城市:公共事務的事業機構
  • 參與推進:數位化精確化長效化城市管理
領導班子,職能職責,內設機構,

領導班子

局長、黨組副書記:王建民
副局長、黨組書記:王萬厚
副局長、黨組成員:班瑞廷
副局長:任若玲
黨組成員、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支隊長:王亮德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城市公共事務和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擬定全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和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各旗區擬定本級城市公共事務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研究擬訂全市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城市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權力;市城市公館事務管理局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並負責考核旗區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全市城市公共事務執法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統一調動各旗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力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突發性和臨時性任務。
(五)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管理及維護、維修、改造工作;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園林的管理及維護工作;參與監督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招投標工作;參與對相關企業運營的監督工作。
(六)參與推進數位化、精確化、長效化城市管理。
(七)受理城市公共事務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八)負責城市核心區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領導班子的考核、任免工作。
(九)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的執法職責包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未經批准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市綠化、亮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黑色路面以外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城市規劃區內河道的監督權、處罰權;
9.行使公共服務(供、節、排水,供氣,供熱)方面的監督權和處罰權。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下設1個二級單位。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協調配合各科室工作;負責局機關制度建設、財務管理、電子政務、網站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材料起草、會議組織、公文管理、機要保密和來信、來訪及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事宜、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幹部理論學習和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核心區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領導班子的考核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信訪科
負責接待並登記信訪事項,受理屬於本部門管轄的信訪事項並交有關科室、部門辦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信訪事項提出轉辦意見;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辦理重要信訪事項;對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核並將辦理情況書面答覆或者告知信訪人;督促、檢查、指導全局各科室及下屬機構的信訪工作;對在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向黨組匯報並提出處理建議;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法制宣傳培訓科
負責起草有關政策和規定,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重大案件審理工作;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專項執法行動和部署全市性統一執法行動;負責社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重大社會宣傳活動的組織、策劃和實施工作。
(四)督查科
負責組織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業務考核;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投訴;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行風建設。
(五)綜合治理科
負責綜合協調與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城市公共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根據需要負責統一調度各旗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力量;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性的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聯繫直屬執法支隊。
(六)二級單位: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
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的綜合監督、協調,指導各旗區綜合執法業務,組織各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集中查處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和專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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