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溫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鄂溫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鄂溫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是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溫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 辦公地址:鄂溫克旗巴彥托海鎮索倫大街東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及呼倫貝爾市相關規定。擬訂全旗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民政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民政項目儲備上報及民政事業統計管理工作。指導蘇木鄉鎮開展有關工作。
(二)負責社會組織的登記、執法、監管工作。擬訂全旗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調研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負責社會救助工作。擬訂全旗社會救助政策措施,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審核審批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擬訂全旗基層民眾自治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措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區劃、地名管理。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措施,承擔全旗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負責社會事務管理。擬訂婚姻、殯葬管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擬訂全旗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措施,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七)負責養老服務管理。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旗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負責兒童福利管理。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措施,健全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九)負責慈善事業和社會工作管理。擬訂全旗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措施,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負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職能轉變。旗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民眾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與旗衛生健康委的有關職責分工。
1.旗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2.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負責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後勤保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貫徹落實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項目儲備上報工作。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溫克旗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民政專項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擬訂全旗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全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全旗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擬訂全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和措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中央、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溫克旗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社會事務福利股。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的四、基層政權區劃地名股。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措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基層政權區劃地名股。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措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措施。申報蘇木(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事項。組織指導全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旗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負責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鄂溫克族自治旗行政區劃圖。

下屬機構

(一)鄂溫克族自治旗綜合社會福利中心。鄂溫克旗綜合社會福利中心隸屬鄂溫克旗民政局相當於股級的事業單位。主要承擔本旗特困人員收養工作。
(二)鄂溫克族自治旗綜合社會福利中心大雁分院。主要承擔大雁鎮特困人員收養工作。
(三)鄂溫克族自治旗救助管理站。主要負責對全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護送返鄉和臨時安置等工作。
(四)鄂溫克族自治旗殯葬服務中心。鄂溫克族自治旗殯葬服務中心隸屬鄂溫克旗民政局相當於股級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全旗殯葬管理、殯葬服務工作。
(五)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殯葬殯服務中心。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殯葬殯服務中心隸屬鄂溫克旗民政局相當於股級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殯葬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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