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區教育局

鄂州市鄂城區教育局

根據《鄂城區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關於鄂城區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鄂州市鄂城區教育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鄂州市鄂城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區教育局,接受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設定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秘書股,負責處理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日常事務。區教育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相關工作,接受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的統籌協調。

鄂州市鄂城區教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集中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鄂城區教育局
  • 辦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區古城路115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執行中央和省、市、區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教育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區教育發展戰略和教育工作指導思想、政策措施、重要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組織擬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監督教育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建議,理順教育系統內外部關係,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社會主義教育體制及運行機制,使教育在各個層次都有顯著提升:學前教育普惠幼稚園及入園率增加,義務教育普及成果進一步鞏固提升,繼續教育參與率明顯提升,學習型社會建設邁上新台階。
(三)規劃指導全區中國小思想政治教育、德育、體育、學校文明創建、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負責全區中國小、幼稚園、少年宮團隊組織的建設與管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主管全區國中畢業會考、國中畢業升學等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學籍管理;負責民辦教育的管理工作。
(四)指導區屬學校的綜合治理、校園校舍安全、師生安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全區學校的檔案和保密工作。
(五)貫徹落實和監督黨和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兩個增長”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職責範圍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規定,會同財政安排省、市、縣級有關教育資金的分配,指導全區中國小、幼稚園、少年宮的基建工作。
(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統籌規劃和指導全區中國小教師隊伍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做好全區中國小教師的思想教育、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審核、考核評定、業務培訓、職稱聘用、資格證認定註冊、教師招聘等工作。
(七)組織區屬學校的督導檢查和驗收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工作,對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進行檢查、監測;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指導各中國小的後勤管理,做好電化教育、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工作;指導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實施,負責教育信息和統計工作;指導學生資助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編制全區語言文字工作長期規劃,組織協調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協調督促落實區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組織研究全區教育領域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政策措施、教育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向領導小組提出建議,承擔領導小組及秘書組交辦的任務。統籌謀劃和落實領導小組調查研究工作和督促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就重要教育問題進行研究和諮詢,收集匯總有關教育工作的重要信息,反映各地和學校教育工作的成績經驗,為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參考。
(十)負責本系統的對外交流和對外合作。
(十一)按照“三必須”要求,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教育局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各中國小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負責及時處理信訪件,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處理學校在職教師的違規違紀行為及學校除收費檔案規定以外的收費行為等;負責各類學校校園、校舍安全和交通安全,督查全區廣大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和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部署學校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二)基礎教育股。負責執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相關工作;管理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工作。
(三)組織人事股(掛)。負責全區教育系統組織和人事及教師管理系列工作,協調做好“三支一扶”、支教計畫和資教生的管理,做好特級教師、骨幹教師等的推選工作。
(四)計財審計股。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經費預算及教育經費管理、財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執行。

人員編制

區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工會主席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區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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