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態環境局

鄂州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鄂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鄂州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現任局長為胡太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區文苑路11號
  • 局長陳煒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人員編制,派出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等環境管理制度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措施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市承擔的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跨區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三)配合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督辦案件和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鄂州。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信息、安全、綜治、保密、信訪、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及協調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三)人事教育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四)法規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制度。
(五)財務科。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預決算績效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環境科。指導和監督水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與考核,組織實施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參與推動長江大保護和長江經濟帶發展有關工作。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負責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牽頭承擔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九)土壤環境科。負責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固廢與核輻射管理科。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固體廢物跨市轉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核與輻射環境監測,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
(十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科)。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陳煒斌

人員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工會主席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下設5個派出機構,為正科級。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負責屬地生態環境執法及環保行政許可;組織協調轄區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完成局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1.市生態環境局鄂城分局。
2.市生態環境局華容分局。
3.市生態環境局梁子湖分局。
4.市生態環境局葛店分局。
5.市生態環境局臨空經濟區分局。
上述派出機構的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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