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31日鄂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現代物流企業培育與發展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現代物流業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現代物流業是指在原材料、產成品從起點至終點有效流動的全過程中,將運輸、倉儲、包裝、裝卸、加工、配送及其相關信息有機結合,為用戶提供多功能、一體化綜合性服務的複合型產業。
第四條 現代物流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創新驅動、節約集約、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現代物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市人民政府設立物流發展服務機構。市物流發展服務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服務全市物流業發展,促進物流企業實現現代化經營與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現代物流業發展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由市物流發展服務機構定期組織召開。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協調全市現代物流業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交通運輸、商務、郵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經濟和信息化、行政審批、大數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 鼓勵物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技術交流、人才培訓、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物流業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等相互銜接。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負責推動實施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並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現代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現代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物流樞紐建設、物流通道建設、配送網路體系建設、多式聯運體系建設等內容。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制定物流樞紐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重點推進鄂州機場國際門戶貨運樞紐、三江港區國際物流鐵水公空一體化樞紐、葛店國家級電子商務基地以及其他重點樞紐建設。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與周邊城市通道的融合,與長江物流大通道、京廣物流大通道等的對接;開闢近海運輸航線,發展江海聯運。支持鄂州機場申報航權,支持航空公司拓展航線,增強鄂州機場的航線布局和輻射能力。
第十一條 支持城鄉配送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規範居民小區快遞投放點設定,支持物流企業合理布局市區鄉村(社區)四級配送節點,構建城鄉雙向暢通的物流配送網路。
鼓勵物流企業設立境外分銷和服務網路、物流配送中心、海外倉。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物流多式聯運體系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構建鐵水公空一體化多式聯運體系。
依託鄂州三江港區鐵水公空運轉組織一體化示範工程,完善三江港鐵路專用線、疏港航道、疏港疏站疏場公路以及多式聯運轉運等相關基礎設施。
健全多式聯運制度,推進各種運輸方式在票據單證、定價計費、責任識別、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統一管理,鼓勵創新“一單到底”“一票結算”服務方式。
第十三條 市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物流相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開放共享,加強數據監管,保障數據安全。
市物流發展服務機構應當加快建設物流大數據平台,整合物流大數據,提供數據採集、查詢跟蹤、供需匹配、統計分析等服務,提高現代物流業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空港型國家物流樞紐承載城市建設,加快臨空經濟區規劃與建設,對接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綜合保稅區申報與建設。
推進產城融合發展,支持生產性服務業、新信息技術、生命科學、航空配套等產業發展,加速資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動空港經濟發展。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制定物流園區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專業物流園區建設,促進物流業集聚發展。
第三章 現代物流企業培育與發展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物流發展服務機構負責指導並推廣物流企業的標準化建設,監督物流企業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支持物流企業對接國際標準,制定和實施更高企業標準。支持物流企業對倉庫、配送中心、配送網點等物流設施進行標準化建設和改造。
第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會同市物流發展服務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推進人工智慧、5G、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和區塊鏈等先進技術在物流行業的集成套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下列部門應當支持物流企業綠色發展:
(一)發展和改革、郵政等部門負責指導物流企業建立和完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
(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使用符合標準的低碳環保配送車型,為新能源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三)商務部門應當支持物流企業發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四)科技部門負責指導物流企業開展綠色物流技術的研發與套用。
第十八條 物流企業應當按照綠色原則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優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減少過度包裝、二次包裝;優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運輸工具;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大數據支撐、網路化共享、智慧型化協作的物流供應鏈體系建設。支持物流企業向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轉型,重點培育供應鏈綜合服務平台、產銷協同型供應鏈平台、供應鏈金融服務平台。鼓勵企業融入全球供應鏈體系。
支持第三方物流、多方物流企業為生產企業、商貿企業等提供專業化、智慧型化服務,提升供應鏈效率,促進物流企業與生產企業、商貿企業的聯動發展。
第二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推進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打造開放型智慧冷鏈物流平台,建設集生產、加工、儲存、交易、配送於一體的綜合冷鏈服務交易市場。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門負責推進電子商務企業發展,依託葛店國家級電子商務基地建設,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商企業,推動電子商務產業鏈延伸。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流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對在本市新註冊且匯總繳納稅款的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現代物流企業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推動跨境電商、國際快遞等國際物流業發展,鼓勵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支持跨國企業在本市建立區域物流集散中心和分撥中心。
第二十四條 支持物流企業通過採用新技術和新設備、創新物流組織和服務模式等方式轉型升級。
鼓勵物流企業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組建物流集團,支持物流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物流企業發展:
(一)標準化、信息化、綠色化建設;
(二)物流網路與供應鏈體系建設;
(三)物流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四)物流企業進園區;
(五)其他需要重點支持的項目。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託核心企業為物流企業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鼓勵利用物流技術、物流品牌融資。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流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和上市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現代物流業及其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對納入規劃的物流用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變更用途。
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和省級示範物流園區新增物流用地給予重點保障。
物流企業應當整合物流用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推進網上審批和服務,簡化行政審批程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在確保企業生產運營安全的基礎上,清理、歸併和精簡與物流企業和物流從業人員證照資質有關的管理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物流市場環境的相關工作,規範市場秩序,健全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查處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流企業品牌建設,鼓勵企業參與創建國家等級企業,對達到相應等級或者品牌創建、示範申報成功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物流企業引進現代物流高級技術、管理人才,按照人才引進政策落實待遇。
加快物流業人才培養,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物流領域職業技能教育,培養物流業發展套用型人才。
第三十二條 市物流發展服務機構負責社會物流統計核算與報表工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流業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由發展和改革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占用物流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物流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非法占用物流用地處理。
對非法占用物流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物流用地用途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1月29日,記者從市臨空物流發展服務中心獲悉,《鄂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條例》經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批准。該《條例》獲批准,標誌著全國首部由設區地級市起草制定的物流業相關法規在我市誕生。
據了解,該《條例》從納入立法計畫到表決通過、從一審到四審再到最後表決批准,歷經四審五通過程式,歷時696天,經過100餘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表決稿。在當前我市物流業地方性立法無上位法支撐、行業立法無經驗借鑑的背景下,我市克服立法工作涉及行業廣、部門多等諸多困難,立法專班赴福州、成都、鄭州等地考察學習,多次深入行業企業實地調研,多次徵求市直部門和全省各市州兄弟單位的意見建議,確保了《條例》立法具有鄂州特色,服務行業的指導性、操作性和實用性突出。
《條例》共六章38條。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現代物流業發展的基本原則、政府與部門的職責、聯席會議制度等。第二章為規劃與建設,規定了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樞紐、通道、配送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多式聯運體系、大數據平台建設等內容。第三章為現代物流企業培育與發展,規定了支持企業標準化、信息化、綠色發展、總部經濟等內容。第四章為服務與保障,規定了專項資金、投融資支持、用地政策支持、最佳化服務環境等內容。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對企業違反綠色經營要求、違規用地等作出處罰規定。
據悉,該《條例》的出台對促進我市現代物流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促進物流行業依法有序協調發展至關重要,是加快綜合物流樞紐建設的配套行業法規。《條例》出台將有助於我市物流業統一施策和規劃,促進行業有序協調發展;有助於加大行業信息化建設力度,提升物流業服務水平;有助於強化現代物流理念,激發物流主體發展活力;有助於夯實物流行業監管基礎,健全行業發展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