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規範。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城鄉供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照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和省、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加強對市域內三峽後續項目的監管。
(十二)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編制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等極端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組織指導污水處理,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信息、安全、綜治、保密、信訪、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規劃與建設監督科。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
(三)水土保持與法規科(水政執法科)。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保持監測並公告,審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規範,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涉水違法事件。負責組織行政審批相關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普法和法律顧問工作。
(四)財務審計科。負責部門預算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五)人事教育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六)水資源與農村水利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七)水旱災害防禦與河道湖泊科。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和湖泊管理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江河、河口的開發、治理與保護。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指導河道堤防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審核河道管理範圍內涉河建設方案。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指導河道堤防除險加固工作。組織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血防工作。指導湖泊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重要湖泊的開發、治理和保護。編制湖泊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湖泊、水閘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湖泊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審核湖泊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指導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閘除險加固工作。加強對市域內三峽後續項目的監管。
(八)水庫與移民管理科。指導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庫大壩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實施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新建和除險加固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編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九)河湖長制工作科。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推行河湖長制的精神,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
(十)供排水管理科。監督、檢查、考核全市城鎮供水行業服務指標、規劃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行業特許經營。負責消防水門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提出供水水價調整意見。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配合做好市域內黑臭水體整治。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和湖泊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市水利和湖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