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
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擬定全旗關於環境保護的具體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旗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旗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處理各鄉鎮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協調解決旗內環境污染糾紛;監督落實旗內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擔落實鄂倫春自治旗減排目標的責任。制訂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旗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鄂倫春自治旗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全旗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參與旗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和監督旗內建設項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環境影響評價。
(六)負責全旗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全旗各類環境要素
污染防治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旗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旗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獵區環境保護工作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全旗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牽頭負責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旗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
鄂倫春自治旗有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全旗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環境質量分析預測和信息發布。制定全旗環境統計、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全旗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
(十)負責全旗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全旗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負責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環境監管職責,加強污染物總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減排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宣教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人事、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全旗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和環保系統幹部教育、崗位培訓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新聞發布以及全旗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考核工作;承擔鄂倫春自治旗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二)監督管理股
負責起草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和監督全旗環境保護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等工作。組織編制鄂倫春自治旗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核全旗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全旗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自然生態保護和農村獵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生態農業建設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承擔全旗環境保護科技監測工作;負責全旗環境保護技術的開發、推廣;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和分析預測環境質量狀況。
負責全旗建設項目施工、試生產階段的環境監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負責全旗環境監察機構和監測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後的評估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
擬訂鄂倫春自治旗實施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的辦法和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全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並組織實施;考核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負責全旗水體、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制訂鄂倫春自治旗排污申報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旗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指導全旗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解決旗域的環境污染糾紛。
負責全旗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和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並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承擔全旗核、輻射、危險廢物、有毒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旗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旗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旗環境保護局發布水
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旗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